20110402自由時報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政院版將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最能彰顯保障性自主權的構成要件「違反其意願」刪除,除了大開修法倒車、使婦團多年努力成為泡影,更令人擔憂的是,此舉將使佔通報量七成的熟識性侵無法被定罪,因為熟識性侵的加害人通常不是用強制手段,而是利用被害人為了保全原有的社會關係,或是在性侵發生的時刻受到驚嚇、感到困惑,因此沒有強力反抗的情況,實際上壓抑了被害人的性自主,然而,這類每年皆有五至六千件通報量的案件,未來上法庭審判時,極有可能會因為此次修法將「違反其意願」要件刪除,而幾乎被判決無罪。
自一九九九年開始,婦女團體之所以強烈要求放入被害人的意願要件,正是因為許多性侵被害者,在發生性侵的當下,經常處在困惑、驚嚇、混亂的狀態,因此沒能抗拒、來不及反應,事情就發生了!這些案件經常沒有強暴、脅迫等相類手段,但對於被害人而言,確確實實就是強暴!政院版看不清性侵害的樣貌,只認為有客觀的強暴、脅迫手段,就等於違反被害人意願,然而意願的違反,並不絕對需要強暴、脅迫的手段,政院版的修法方向,正顯示了行政院對於性侵害本質的不了解與扭曲。
妨害性自主罪章保障的是每一個人的性自主權,性自主權的保全與否應建立於是否具有自主決定的能力與條件之上,而非僅以是否遭到強制力壓迫作為評斷基準,行政院的修正草案不只暴露了對性侵害的無知,也完全未考量到修法後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不僅未能達到兒少的保障,更犧牲了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成人。
(作者徐蓓婕 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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