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0自由時報   法制化=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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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自由時報  

立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明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務員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報支核銷及使用程序,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等同是將首長特別費除罪化。惟此歷史共業果可如此勾消?

不管是國務機要費,或者是特別費,皆無法律明文,所以其經費的編列與使用,完全是依據各級議會所通過的預算為編列,而藉由預算的編列,也代表此類款項的正當化基礎,而成為法律的「違章建築」。惟畢竟缺乏法律的明文,關於如何使用才屬正當,向有爭議,這也是為何行政機關要不斷利用行政解釋,來說明此種費用該如何使用的原因。但這些解釋,由於由不同機關及不同的時空背景下所為的解釋,因此彼此間未必協調,也可能相互牴觸。如此的模糊不清,不僅造成檢方的選擇性辦案,也造成司法判決的差異。

如台北地院的同一刑事庭,對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可以扯到宋朝的公使錢運用,來為無罪開脫的理由,卻對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以極盡謾罵之詞,嚴厲指責被告,而為無期徒刑的理由。但讓人不解的是,同樣沒有法律依據,為何有如此的天壤之別?如此的判決,不僅看不到正義的實現,也凸顯法官的個人好惡與專斷性。

基於法治國的要求,特別費的法制化當然是必要的,但此法制化,卻不能與除罪化劃上等號。若果特別費真有存在必要,則勢必得將特別費的性質,到底是公費還是私費,為清楚界定。若定性為須因公支出,勢必得明確規範其使用的目的、內容與範圍,再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若特別費的法制化,僅是想到除罪化,實很難不讓人懷疑,是否為因人設事,尤其是此次初審通過的法條,除罪化的對象僅限於首長特別費,而不包括國務機要費與其他類似的經費,如此機關算盡的修法,說是要終結歷史共業,恐難讓人信服。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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