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3自由時報   公投法應即全面翻修打破「鳥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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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3自由時報   


由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所提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案行政訴訟,前天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這是繼總統及立法委員合併選舉的決定之後,本週又一打擊台灣民主憲政發展,且讓公法學者跳腳的荒謬舉動。顯然,行政院所屬所謂「獨立機關」的中選會,在馬英九總統的新黨國體制之下,已經工具化;連理應公正無偏的法院,其公信力也令人不能無疑。

公投做為直接民主的方式,在歐美先進國家已有一、兩百年歷史。法國於十八世紀末葉把憲法提交公投決定,十九世紀瑞士已發展了舉世著名的直接民權制度,而美國中西部加州等幾個州實施創制、複決及罷免的公投也已經一百多年。上一世紀中葉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公投在更多國家實現。特別是美國加州等地,不但公民投票有如民主家常便飯,公民得以經由公投,不經代議士而扮起立法者,創制法律,更得以修改州憲。

台灣對於直接民權的公投,長期存在敵視及打壓的事實。在威權時代,黨國當局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憲法,人民連基本自由人權都遭剝奪,當然不容許直接民權。為了維持少數統治,當局長期壓制民意直接表達,於是,當年連總統都不採直接由公民選出,馬英九直到一九九○年代還反對總統普選,主張「委任直選」。同樣地,來自中國大陸的中央民代,也以自己代表「法統」為由,悍拒定期全面改選,留下「萬年國會」極不光彩的紀錄。這些以往的事實顯示,不論直接選出公職人員、決定國家未來或重大公共政策,台灣人民都沒有選擇的自由與權利。

做為直接民主的落後國家,台灣直到民進黨執政,二○○三年才出現「公民投票法」。不過,以公投直接表達民意雖有法律,由於威權時代遺緒仍在,其限制的屬性遠大於協助促進,從而對公投橫加重重框制,乃有「鳥籠公投法」之譏,十多年來且常成為推進直接民主之路的石頭,甚至殺手,至今仍未「還權於民」。

質言之,由於政治因素干擾,公投一開始就遭到諸多不合理的制度障礙,使憲法明文保障的直接民權無以貫徹。公投實施以來,公投法對提案及連署設下過高門檻,議題設限太多,審議機關的權限及公正性常受質疑,且對結果認定標準偏向否決。這種制度上對公共參與、民主決策的不友善,導致實務上明顯違背人民作主的基本原則,且出現違反常理及常識的結果。

從已實施的公投來看,地方要不要開賭場,可以走過公投程序而議決,攸關國家重大方向的議題,反而少有接受民意檢驗的機會。其次,公投併選舉同時進行,原通見民主國家,在台灣卻遭「公投綁大選」的污衊。更嚴重的,遭鳥籠限制且污名化的公投,使許多公眾不知珍惜行使直接民權,傷害了台灣民主及整體利益︰已有的六次全國公投,除了「反貪腐」正反公意較為分歧外,其餘「強化國防」、「兩岸對等談判」、「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加入聯合國」、「務實返回聯合國」等五案,雖贊成者都高達八、九成,仍遭否決。

這些結果,既不合常識常理,也向國際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彷彿台灣人民反對這些正常國家的基本需求及改革,現行公投法之扭曲民意和民主,由此可見。從而,打破鳥籠,減少限制、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的門檻,並廢止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以回歸公投常規,讓民意得以直接表達,台灣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實為要務。

尤其至關台灣經濟前景的ECFA,在馬政府傾中冒進之下,既未經立法院實質審查,也沒送經世貿組織查照,如今又由中選會及公審會以技術問題,封殺交付公民投票的議案,顯見這個政府的敵視民意,更須以直接民意監督。就此而言,有鑑於與中國的經貿投資、政治、軍事等可能的協議,對國家至關緊要,都必須經由公投直接訴諸民意。從而,與中國的重大協議,理應明文規定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交付公投,以確保台灣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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