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1自由時報  令人心冷的《冷眼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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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1自由時報  

三月二十八日為臺灣人權及都市更新史上的新頁,公權力與建商完全戰勝了人民,全台北市的警力讓人們束手就擒,這一頁黑歷史,將會永遠被記憶。聯合晚報《冷眼集》卻在此人民權利殞落,行政權力張狂之際,選擇了冷眼旁觀,甚至落井下石。姑且不論該文中對士林王家的敘述是否允當,就所謂「法律保障多數利益」之論理部分,文中反覆地提及,民主社會要以多數決為依歸,少數必須服從多數,少數人必須為了多數人的權利做出犧牲,並呼籲公權力必須展現魄力,依法執法盡速執行。

這樣的論理至少忽略了以下幾個重點:首先,該文奉為圭臬的民主程序多數決是否適用於社會上所有的事項?尤其是關於私法自治事項,是否皆可毫無疑問的是用多數決原則,即非無疑。環觀我國法制,公司法上股東會的多數決基於股份得自由移轉,成員得依自由意志選擇加入與否,故同時亦應承擔多數決之結果,因此而具正當性;就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而言,是基於共有土地的法律擬制本質之內部關係而證立多數決之正當性;而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是基於公寓建物本身難以切割形成的內部關係而得建立起多數決的正當性。然而都市更新不如上述諸法,權利人被拉入多數決團體中多半是因為「我的房子剛好在你的附近」,對權利人來說,只單純因相鄰關係,即必須讓團體內之群眾來決定他們的命運。這樣一個幾乎是「懷璧其罪」的規定,對人民的財產權具備相當程度之侵害,此規定於憲法保護人民財產權的意旨下是否站得住腳,實非無疑。

再者,要進行多數決,必須要先確定哪些人是多數決團體的成員,哪些人必須被投票結果所拘束,如果可以決定投票的成員,幾乎等於可以掌控投票的結果。於都市更新條例中,多數決團體之建立在於都更單元劃定,都更實施者(常為建商)於劃定更新單元時僅須符合市政府所訂定的若干指標,即可自行劃定都更單元,進而在該單元中開展一連串的作為及多數決。無庸置疑的,誰來主導、誰來劃定,當然就對誰有利,實施者必定會為了得到多數同意的結果,而恣意的劃定區域。這樣一來,不同意都更的無辜人民遭到建商強迫劃入團體中,如同待宰羔羊般地被以多數決方式剝奪其財產權,這樣的多數決正當性何在?

理論依據不足的社會評論,只會引導讀者前往錯誤的無知。整個社會中,所謂多數人的利益並不在於多幾棟百坪新建案,而是在於每個人能夠在自己的家安居樂業,在於不會成為王家,在於不會亡家。


(作者方瑋晨 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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