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運動研究-我讀.我見(3)
新聞報導 -
作者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   
2009-03-27

*粗體字為楊緒東醫師撰寫之書評


革命的自發性、行動來自民間一般群眾,其行動必須有組織與活動的階段性目標,活動領導者互有共識。

群眾的自發性行動通常是革命行動的第一階段。這種自發性的行動是因為群眾決定改變他們的生活狀況,本質上,它並不造成革命性的變革,不過對此自發性行動的透徹研究,有助於瞭解組織在革命目標的實現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所謂自發性的行動,就是還未經過組織的群體行動。投入這種行動的人,幾乎沒有甚麼制度上的管道可以表達其需求,譬如不屬任何工會組織的工人、權利被剝奪的工人、都市的技工、學生、和農民等。1947年台灣的「二二八事件」就是這種自發性的群體行動,由此激發其後有組織的台灣獨立運動。
劉重義、李逢春,2006,"組織與革命運動的關係",《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142。

當然,群眾的自發性反抗行動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天候狀況、交通路線、娛樂設備、大眾傳播、面對面的溝通等因素都具有影響力,以造成人潮動員成為群眾性的激烈行動。而另一方面,人潮一旦被動員起來,它便成為社會行為的問題。原先對大多數參與者而言,他們有自己的各種理由或社會涵義,但是現在他們有了一種群體的行動,有人稱這種作用叫「磨坊程序(Milling Process)」,它促成共同的氣氛、感覺、或情緒的衝動,擴大群眾的敏感度,並減少或消除個人行為中遵循的規範。當人潮更加擴大反對的對象並且將其明確化時,團結的意念開始形成,此時,參與者不再視自己為社會體系架構中的獨立個體,參與者會模仿其他人的行動而跟著群眾走。有位學者研究1956年的匈牙利革命,他描繪那些年輕的參與者,是受到某種「心靈裡的驅策力」,並且在「夢遊似的恍惚狀態中」戰鬥。他們不再關心自己的生死,只想到一件事:奪得武器!戰鬥!

欲衡量人潮的群體紀律和政治意圖,端賴其是否從事漫無目的的暴行和一般的劫掠。在布達佩斯的革命行動中,人潮攻擊中央無線電台是為了廣播他們的要求和命令。他們奪取共產黨報紙辦事處,並且把黨的文件付之一炬。他們把匈牙利國旗的五星標誌摘除,並且搗毀史達林銅像。他們攻擊警察局,並且將惡名昭彰的秘密警察份子執刑。人潮的反對目標有其選擇性,並無發生劫搶、打家和紀律全面癱瘓的事件,群眾甚至沒有不分青紅皂白地迫害所有的共產黨人。在那些黨員身份特別引人注目的小城鎮中,平常不胡作非為的共產黨員都未受到群眾的傷害。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領導者的分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46~147。

1947年台灣的「二二八事件」、1956年匈牙利反抗蘇聯的鬥爭事件、1959年西藏的獨立暴動、以及1968年法國的革命等,最能貼切地顯示自發性革命的開創力量,革命領導者和組織無疑地是遠落在自發性事件之後,而且缺乏群眾先天性擁有的革命技巧,這些群眾是以其本身的力量動員起來的。但是,這四個革命事件皆失敗了,其最主要的原因乃在於缺乏堅定的革命領導者,革命運動缺乏協調的方法和工具,無法超越自發性爆發的震盪,使之成為持續的革命運動。總之,自發性的群眾起事本身,即使有了最初的聯盟狀態,奪得農地、佔據工廠、街頭示威、攻擊警察局或軍隊總部等,仍無法構成革命性的改變。自發性的群眾起事也許展示巨大的革命潛力,但唯有有效的組織才能使其持續發展且產生效果。
劉重義、李逢春,2006,"組織與革命運動的關係",《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48~149。

革命運動組織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加強其成員的承諾,突出他們和非成員的不同之處,讓他們擁有與眾不同的消息和價值觀,同時又使他們對團體忠誠,並且對革命任務採取一致的看法。
劉重義、李逢春,2006,"組織與革命運動的關係",《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58。

也就是說,一個團體要有效地達成共同目的,還必須具有強制力,引導此團體中的成員往共同目標努力。或者團體在達成共同利益之外,尚需具備各種誘因來提供給團體的成員,以報償他們對達成共同目標所付出的代價,或是所負擔的某些責任。亦即,對團體成員採取某種強制性和誘導措施,對組織的生存是不可或缺的,再加上成員對團體的凝聚力,此組織便更能發揮有效的力量。
劉重義、李逢春,2006,"組織與革命運動的關係",《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66。

組織對革命運動的成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有一個非常壯大的群眾自發性事件,若沒有有效的組織加以支持與推展,此群眾自發性事件就不能發展成革命事件,亦不能造成革命運動的成功。
劉重義、李逢春,2006,"組織與革命運動的關係",《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169。

革命運動的認知和共識,乃經由個人認知革命運動能增大個人利益,又能達成共同目的而更形增強。革命組織的共識能促進組織的凝聚力,組織才能發揮最大的革命效力,再藉此效力成功地推展革命運動。
劉重義、李逢春,2006,"組織與革命運動的關係",《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70。

人民對司法信心瓦解的時候,暴力會成為爭取政治權力的工具。

暴力作為爭取政治權利的一種工具,其類型可分為三種:第一、暴力可能由於自發性之原因,與某事件偶然聯接而發生;第二、暴力可能因為現有法律之強制性瓦解,或受到懷疑而發生;第三、暴力可能是當權統治集團或某個革命組織精心擘劃的結果。這些各種不同類型的暴力顯示其具有多種面相,它與暴力行動的廣度、持續時間及自發性有關之外,也與現有法律的強制力和當前統治集團的暴力傾向有關。同時,使用暴力之傾向又相對地受到個別歷史、文化和政治等發展的影響。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方法的解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72。

暴力的強度在現代國家的民主革命中已明顯地降低,這乃肇因於非暴力鬥爭已被認為是可行的革命手段。當非暴力鬥爭的情勢高漲時,經常出現持續性大規模的示威人潮,而政局往往因此產生變化,以至於當權統治集團不得不被迫讓步,順應反對運動的要求。當然,在以非暴力鬥爭為主流的革命運動裡,革命或反革命的鬥爭過程中,暴力仍然無法避免。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方法的解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77。

暴力行為變成政治鬥爭的方式,於得不到溝通管道之時,會有恐怖行動的產生。

恐怖行動之可能昇高,有兩個主要因素:其一是革命起事者極欲摧毀當權統治集團和其機構,另一是兩者皆設法強固或防衛他們本身。在本質上,恐怖行動是在革命起事者找不到更正常的強制手段時才會採取的措施。革命起事者採取恐怖行動的目的,是為了讓當權統治集團認清一個事實:當權統治集團如欲繼續維持不合理的統治,須花費巨大的代價。

因此,恐怖行動常只是一個楔子而已,雖然其先鋒人員很少,然而它卻可以有效地激發更大規模的運動。尤其當革命者的恐怖行動毅然而然地重挫當權統治集團的迫害和恐怖行動時,革命者的恐怖行動可以得到更廣大民眾的支持,形成更寬廣的革命運動。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方法的解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183。

軍事政變,為最後的手段,必須得到人民與國際情勢的認同,否則會是一種惡劣的非民主示範。

事實上,軍事政變的戰咯必須考慮國家武裝力量的同情度、大眾輿論的立場以及國際情勢的傾向。若無法取得這些客觀條件的配合,那麼政變行動將會失敗,更遑論社會政治的變革。政變應該被視為無可救藥的疾病之最後藥方,也就是說,軍事政變雖然是一個突發且有效率的手段,新政權之持續性實有賴於廣大民眾的支持。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領導者的分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207。

現階段的統獨之爭、藍綠之鬥,並非無可救藥,雙方對維護民主、人權、言論自由與法治的期待,以及對台灣是主權國家的共識,皆是好的現象,宜採用非暴力抗爭的型態。


在開放性的社會裡,人民可以有許多選擇,政治活動只是其中之一,並且通常不是他們的主要選擇。鼓動群眾對抗資源壟斷集團的精明領導者,其首要的考量是如何使政治運動風險降到最低,且同時對反動集團造成最大的傷害。由於非暴力抗爭需要社會各階層公開或私下支持,故領導者需經由各種管道向人民證明抗爭的目標是值得進行的、戰略是合理的。非暴力抗爭在開放性社會裡是較能被接受的方式,此種方式的參與者通常具有自發性,所以領導者必須靠民主說服和鼓勵來吸引參與者。非暴力抗爭鬥士與威權統治或資源壟斷集團不同之處,在於他們明白社會或政治行動如欲持久,必須基於個人的自由選擇,而非強迫人民順從國家法令。也就是說,政治運動取得社會中絕大多數階層的支持至關重要,如果能為社會各階層、甚至延伸至反動集團內部的人提供適合他們參與的方式,那麼非暴力的戰略就可以增加足以破壞反動集團的資源和工具。根據這樣的原則,非暴力抗爭者在突顯反動集團的非公義性之際,必須縮小打擊面,以至於不在運動中辱駡到反動集團的所有份子。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方法的解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211~212。

非暴力行為研究權威金夏普(Gene Sharp)曾列出198種非暴力武器。這些武器大約可以歸納為三大類:(1)非暴力抗議和說服;(2)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方面拒絕合作;以及(3)非暴力介入。為對抗外來入侵或國內威權統治,以及遏止政變或抗拒不公義的社會現狀,這些武器的具體行動包括:簽名發表公開聲明或信件;利用唱片、CD、電台和電視台揭發真相或廣播抗拒活動;集體遊說;模擬選舉;配戴象徵性標誌、燈光或色彩;群體禱告和崇拜儀式;「跟蹤」;燭光守夜;群唱特定歌曲;遊行或車隊;模擬葬禮;抗議或支持集會;特殊目標或專業人員的罷工或總罷工;放棄榮譽;點名;選擇性社會抵制或杯葛;罷課;拒絕消費特定商品;民間不服從;政治性罷市;抵制立法機構;抵制選舉;靜坐抗議;拒絕遵守「不合法」的法律;絕食;非暴力騷擾或襲擊;非暴力妨礙或占領;交通癱瘓;街頭演講;挑選顧客等。毫無疑問地,隨著時代環境的變化,還有更多的技巧尚待發現,在未來的衝突中將會湧現更多的形態,譬如資訊戰、抗議藝術、集體手牽手和平訴求等。
劉重義、李逢春,2006,"革命方法的解析",《革命運動研究》,前衛出版社,台北,pp.214~215。

(未完待續,撰於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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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0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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