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儀政府接管台灣後,採取的是全面性的統制經濟。首先是將日人留下來的237家公私企業,六百餘個單位,全歸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處局所設的27家公司經營,致無論是交通運輸業,農漁牧產品,以及鋼鐵、電力、水泥、機械、造船、石油、木材、造紙、印刷、紡織、磚瓦、油脂、電器、化學藥品、製鹽等產品,無一不在統制之列。
其次是將煙、酒、樟腦、火柴、度量衡等物品全部納入專賣局專賣。照長官公署的規定,專賣物品僅限於這五種,但事實上是包括石炭(煤)、鹽、糖、燒鹼等物質,都設有專責機構負責專賣統銷。例如,鹽的專賣由台灣鹽務管理局所屬的台南鹽業公司負責,石炭的專賣由省工礦處所屬的台灣省石炭調查委員會負責等。
對這種專賣統制措施,監委何漢文有這樣的報告:
「中央接收台灣後,不但未能以最大之努力與鉅量之資本,恢復在戰前破壞之企業,解決台灣同胞失業之恐慌,反而以專賣獨佔之方法,將台灣之特產如煤、糖、燒鹼、食鹽等之銷售,由政府控制,此種中央不為台灣建設花錢,反自台灣牟利,自難獲台灣同胞之諒解。」
此外,與專賣局互為表裡的另一個統制機構是台灣省貿易局,它除接收了日本三菱商事、三井物產等「株式會社」的龐大資產外,還壟斷了全島工農產品的購銷,將最賺錢的砂糖、米、樟腦、鹽、煤炭、木材、水果、漁產、大甲蓆等運出島外,又將肥料、麵粉、棉布、汽油、汽車等由島外輸入,高價轉售給商人,以獲取暴利。甚至禁止出口的木材、紙張等物資,貿易局仍可運銷國內外,公開的大賺其錢。這些利益大部份歸入陳儀大小官員的私囊,只有少部份編入政府預算。
在統制經濟之下,誠如上海《密勒氏評論報》記者所說的:
「將台灣人凍結於更多的盈利經濟範疇之外。」
監委楊亮功與何漢文在調查報告中也指出:
「以工商企業之統制,使台灣擁有巨資之工商企業家不能獲取發展之餘地;因貿易局之統制,使台灣一般商人均受極端之約束;因專賣局之統制,且使一般小本商人無法生存。」
來台考察的美國華盛頓大學麥克(F.H.Michael)和泰勒(G.E.Taylor)兩教授也說:
「那些幾乎為全島命脈所繫的日本企業,被納入政府的專賣組織,並由來台的中國人充任其中,台灣的財務受到有系統的掠奪,生產力大降,稻米頓然短缺。對台灣人來說,他們立刻感覺到,少數的中國官員將獨佔島上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