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人民自決權決定台灣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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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日本學者宗像隆幸 《行使人民自決權決定台灣前途》 一文,侯榮邦◎譯】
日本學者宗像隆幸如是言:
所謂「中華民國不存在」的意涵國際社會的通念在台灣不容易被接受,其來有自。例如說「中華民國不存在,但是現在中華民國不是存在於台灣嗎?」或「如果說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那麼台灣豈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嗎?」等疑問不難想像。但是,這可以說是誤解。 
國際社會所說的中華民國是指存在於中國大陸的國家,1949年,其政府被驅出中國大陸,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個時點,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一事,在1971年聯合國總會就認定了。 
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佔領台灣,這是日本在投降文書簽署的該年9月2日,基於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發出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而來的。這是指定各地方的日本軍需要投降的對象之命令,當時規定日本本土與朝鮮半島南部等的日本軍向美軍,滿洲與朝鮮半島北部等的日本軍向蘇聯軍投降。依據這個命令,美軍佔領日本與南韓等,蘇聯軍佔領滿洲與北韓等,不過僅止於佔領,並非成為美國與蘇聯的領土。同樣的道理雖然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台灣並非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台灣後,根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主張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與中華民國一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 
但是,『開羅宣言』也罷,『波茨坦宣言』也罷,關於領土主權的變更,沒有任何國際法上的效果。『開羅宣言』是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的聯合國三首腦會議後發表的聲明文。這件文書雖寫著台灣與澎湖島還給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目的之一,但是三首腦對非自國的土地之領土主權不具變更的權利。『波茨坦宣言』雖然寫著「『開羅宣言』的項目必須履行」,但該宣言是勸告日本投降。日本承諾『波茨坦宣言』而投降,惟其只是停止戰鬥的休戰狀態而已,到了『對日和平條約』的締結為止,國際法上與日本的戰爭還持續。依戰爭結果而變更領土主權,依據和平條約施行為國際法的原則。依據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國際法上與日本的戰爭終結,但是該條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島的領土主權,其要歸屬哪一個國家卻沒言及。從而台灣與澎湖島歸屬未定為包括美國與英國多數的舊聯合國和日本的公式見解。
李登輝前總統說「中華民國不存在」,並非否定台灣有稱為中華民國政府存在的事實,其意涵為「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沒被承認的領土存在,因此中華民國不能算是國家」。依據國際法、國民、政府、領土、主權四個要素,若缺欠其中之一,不能被認為獨立主權國家。國際法上被認為不具備領土的中華民國,不是獨立主權國家,從國際法上觀點,是當然的解釋。 

那麼台灣與澎湖島的歸屬決定權利屬於誰呢?當然是兩千三百萬的住民。 

人民自決的原則,不但『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所規定,『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規定的「人民自決的權利」,其內容規定的很詳細。『國際人權公約』分為 (A) 公約「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和 (B) 公約「市民及政治的權利」。第一條是同樣的文字,其第一項規定「所有的人民都具有自決的權利。基於此權利,所有的人民有自由決定其政治的地位,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 
『國際人權公約』將(A) 公約及(B) 公約並列揭載「人民自決的權利」,以強調其重要性,是因為自決權是所有人權的前提之原始權利。 
自十七世紀荷蘭支配台灣以來,台灣近四百年被外來政權所統治。台灣的人們能夠初次行使自決權以選擇自己的政權只不過八年來的事。為了獲得自決權,台灣人長年流汗流血付出很大的代價,其實不必要重新說明其重要性。台灣人要選擇和中國統一,或且要選擇建立自己的國家,在這次2004年的總統選舉,由台灣人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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