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1自由時報   馬英九悖離國統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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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1自由時報  

民國八十年,國民大會代表在陽明山中山樓舉行第八次大會,於四月二十二日由筆者主持的會議中,完成兩項憲政大事,一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一為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李登輝總統乃據而於五月一日正式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記得當時媒體曾報導馬英九先生的一句名言,就是:現在兩岸是什麼關係,我也不知道了。

事實上,政府早在終止動戡前的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就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並經三月十四日的行政院院會通過,成為政府有關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嗣又發表「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務實的承認中華民國之主權雖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的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因而將兩岸關係定位為「互不隸屬的、對等的政治實體」,就國民黨而言,此一定位應仍未變。

而政治學者普遍認為「政治實體」乃「國家」之同義詞,政府亦因鑑於兩岸關係確實有別於其他兩個獨立國家相互間之關係,乃以政治實體取代國家,以展現善意。但也正因為政治實體有國家的意涵,故國統綱領一頒布後,即遭到大陸當局的嚴厲批判。

馬總統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中,談到兩岸關係時曾說「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關係」,並強調「這點非常重要」。我們想瞭解的是:兩岸如果不是國與國的特別關係,那麼兩岸還是不是政治實體與政治實體的特別關係?如果也不是,那是否已悖離國統綱領?

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衍生的問題也愈多,政府乃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資為區別對待兩岸人民的憲法依據。立法院進而完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為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所衍生之法律事件的特別法,所以不論是憲法上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或是兩岸條例上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都只是政府在處理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事件時,做為區隔或區別的依據而已,絕對無關兩岸的定位問題。

總統府發言人宣稱馬總統的發言是依據憲法與兩岸條例的規定而來的,並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是對等關係,不會有矮化的問題。如果兩岸關係的新定位就是「地區對地區」的話,那麼堂堂中華民國總統豈不變成十足的「關在門內的皇帝」矣!

(作者葉金鳳 為前陸委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