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統治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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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統治的延續 大陸權貴壟斷權位 軍警作威作福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但因當時聯合國將接戰地區分成許多「戰區」,而北緯16度以北,包括緬甸、越南、中國大陸等地,統稱為「中國戰區」,故日本的投降,並不是向中國投降,而是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聯合國最高統帥再命令「中國戰區」內,包括「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此可由「中國戰區」受降代表何應欽親自簽名的日本降書第一、二、四、九條條文(見高中歷史課本第三冊第154~156頁,1998年版),及台北受降現場橫幅所寫的是「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不是「中華民國台灣省受降典禮」等文物獲得佐證。

在日本投降之前,蔣介石即曾於戰時的最高政經機構,即「中央設計局」之下,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以做為接收台灣之準備,並任命曾任福建省主席八年的陳儀為該會之主任委員 ,主持接收台灣的設計工作。194412月,又於重慶成立「台灣省行政幹部訓練班」,培訓接收台灣之幹部。

當時,「台灣調查委員會」雖囊括了旅居中國大陸,所謂「半山」的台籍人士,但在實際運作上,卻是以陳儀的江浙同鄉及福建省主席任內之班底為主 ,故會中雖有台籍人士建議接收後應多用台灣人,以台灣人為行政主體,但未為該委員會所接受。這些人當中,更有人向蔣介石建言,希望早日在台灣制定省憲,實行地方自治。

這種要求之結果不問可知,因為,政治講究的是實力,特別是面對軍閥割據、南征北討,以槍桿子打天下的動盪時代成長的蔣介石、陳儀等人。故毫無實力、籌碼的台灣人,除了乞求恩賜之外,憑什麼要求相當於台灣人治台的地方自治?

1945829日,國民政府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

陳儀,浙江紹興人,留日,為軍閥孫傳芳的屬下,眼見北伐的國民革命軍成長迅速,加上孫傳芳在東南五省的地位不保,投機性格很強的陳儀,便趕快投靠國民政府。

831日,頒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9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重慶成立臨時辦公處。97日,派令陳儀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920日,正式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該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台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第二條規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佈署令,並得制定台灣省單行規章。」第三條規定:「行政長官對於在台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故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經中國大陸的國民政府特別授權,專為統治台灣,連省內之中央機構都有指揮監督之權的行政首長專斷制之特別機構,與委員合議制的中國大陸各省不同。用現代之術語來說,就是有實無名的「一國兩制」。

為什麼要設置「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這個特別機構?因為,在當時的大陸人眼中,台灣仍是「化外之地」、「二等國民」(葛敬恩語),故蔣介石採取這樣的治台策略:

1.為防止台灣人民的反抗,實行政治建制特殊化和軍事一元化的絕對獨裁統治。

2.為使台灣不受內地經濟崩潰危機的影響,實行經濟建制特殊化的統制經濟。

根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台灣省行政長官不僅在台灣省境內享有極大的委任立法權,而且擁有行政、司法的絕對指揮與監督之權,再加上陳儀又身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故等於集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大權於一身,其權力較諸日本時代的軍人總督,有過之而無不及。

這個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號稱「光復」的台灣出現之後,使得原本滿懷期待的台灣精英與一般民眾都大感訝異,因為這種體制,本質上與日本殖民統治的象徵機構「總督府」並無二致。故不久,許多台灣人便以「新總督府」來戲稱它。

       在大權獨攬的「新總督府」,即「行政長官公署」之統治下,台灣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便自然而然的受到全面有計畫的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