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5台灣日報
◎陳榮儒
有關台灣的國家定位問題最近又在台灣引起討論:台灣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到底定了還是未定?依國際觀點-尤其美國的立場-而言,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依1951年9月八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規定處理。即同盟國僅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所有權及請求權,但未將台灣澎湖交給任何國家。這已是國際的共同認知,只是60年來,台灣政府一直不讓台灣人民了解,未曾公開台灣歷史的真相,實在遺憾。
開羅宣言無一人簽名
筆者於今年7月初走訪華府國務院,國會及智庫等六位官員和專家,就台灣地位及其他問題交換意見。筆者出示國務院已解密的,無一人簽名的,所謂「開羅宣言」(實是「新聞公報」而已),他們都訝異於被奉為「宣言」,「法源」的國際文件,竟無人簽署。在拜訪過程中,筆者所獲得的國務院解密資料上,不難找到美國對台政策的蛛絲馬跡。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國)派兵援助北韓,以對抗由美國領軍的聯合國盟軍。台灣地位問題頓成國際注目的焦點。美國總統杜魯門6月27日下令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海峽,並阻止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簡稱國府)反擊共軍,而且向國際宣示「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應等太平洋的安全恢復,和日本簽定和平條約時,或由聯合國考慮。」
美國於同年8月25日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解釋其立場時表示:「美國對該島(台灣)未來政治地位的決定並無預設立場。該島(台灣)的實際地位是:這是因同盟國在太平洋戰勝日本而從日本取得的領土。--她(台灣)的法律地位,應俟國際判定她的未來之後才予以決定」。在同一致安理會的說明中,美國也針對國府之所以「出現」在台灣有所解釋:「中國政府(即國府)應同盟國的要求接受在該島(台灣)上日本軍的投降,這就是為什麼中國人在那裡(台灣)的理由。」由此可知國府繼續佔領台灣並無法律根據。國府應於任務完成後立即依法撤離台灣。
美建議依聯國憲章解決
美國政府對台灣地位問題的解決辦法也曾提出建議。美國在1950年9月20日致函聯合國大會時指出:「……美國相信台灣以及近八百萬住民的將來,應依和平方式,根據聯合國憲章來解決。」意即台灣問題之最終解決應依憲章第77條(b):「從敵國(日、德、意)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以及第76條(b):「託管的目的在促使被託管國自組政府而獨立。」為何美國未執行其建議,以及台灣人為何不曾爭取,值得探討與反省。
台灣主權國府未獲得
二次大戰同盟國於1951年9月4日到9月8日在舊金山召開會議。48同盟國和日本於9月8日在和平條約上簽署。條約第2條b項載明: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但條約未明載台灣澎湖主權屬誰。英國代表在和約締結後說:對日和約僅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的主權,條約本身並未決定該島嶼的前途。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緣由與根據。
中國與國府皆未受邀請參加舊金山會議。時任國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回答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時說:「……對日和約無明載有關台灣和澎湖之未來條款……但,在此微妙、敏感的國際環境下,她們(台、澎)不屬於我們。」葉公超繼說:「在目前情形下,日本無權把台澎轉移給我們(指國府),即使日本願意,我們也不能接受……」。據此,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未獲得台灣/澎湖主權的事實至為明顯。
中國統一台灣是無稽之談
由上述歷史文件資料可知:(1)國府宣稱「依據﹃開羅宣言﹄收回台灣主權」之說法,依法無據;中國也要如法炮製,說要統一台灣,更是無稽之談。(2)二次大戰後國府只是應同盟國的要求,接受台灣島上日本軍的投降,任務完成後應即撤離台灣,不應繼續佔領台灣。(3)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但未解決台澎的歸屬。(4)經60年來的政治變遷以及住民的努力奮鬥,台灣、澎湖的主權已屬於島上2300萬人民所有,應無疑義,它的政治前途應由島上住民決定。
今年是台灣被佔領60週年,60年來,由於國府的霸佔,美國的忽視,台灣人民覺醒不足,以致台灣至今仍不是正常的國家。二次大戰終戰已經60年,全世界已增加129國新國家,其中大部份是二次大戰前的殖民地,如台灣。今年也是聯合國創立60週年,60年來聯合國已由1945年10月24日創立時的51國增加到現在的191國。台灣是全世界唯一欲加入而不得其門而入的「國家」。2005年是不是台灣人民回顧過去,尋回台灣正確的歷史真相,展望未來最有意義的一年?
(作者為FAPA前會長、現任台灣加入聯合國促進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