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5
尋回台灣歷史的真相

 

2005.08.05台灣日報

◎陳榮儒

 有關台灣的國家定位問題最近又在台灣引起討論:台灣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到底定了還是未定?依國際觀點-尤其美國的立場-而言,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依1951年9月八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規定處理。即同盟國僅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所有權及請求權,但未將台灣澎湖交給任何國家。這已是國際的共同認知,只是60年來,台灣政府一直不讓台灣人民了解,未曾公開台灣歷史的真相,實在遺憾。

開羅宣言無一人簽名

筆者於今年7月初走訪華府國務院,國會及智庫等六位官員和專家,就台灣地位及其他問題交換意見。筆者出示國務院已解密的,無一人簽名的,所謂「開羅宣言」(實是「新聞公報」而已),他們都訝異於被奉為「宣言」,「法源」的國際文件,竟無人簽署。在拜訪過程中,筆者所獲得的國務院解密資料上,不難找到美國對台政策的蛛絲馬跡。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國)派兵援助北韓,以對抗由美國領軍的聯合國盟軍。台灣地位問題頓成國際注目的焦點。美國總統杜魯門6月27日下令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海峽,並阻止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簡稱國府)反擊共軍,而且向國際宣示「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應等太平洋的安全恢復,和日本簽定和平條約時,或由聯合國考慮。」

 美國於同年8月25日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解釋其立場時表示:「美國對該島(台灣)未來政治地位的決定並無預設立場。該島(台灣)的實際地位是:這是因同盟國在太平洋戰勝日本而從日本取得的領土。--她(台灣)的法律地位,應俟國際判定她的未來之後才予以決定」。在同一致安理會的說明中,美國也針對國府之所以「出現」在台灣有所解釋:「中國政府(即國府)應同盟國的要求接受在該島(台灣)上日本軍的投降,這就是為什麼中國人在那裡(台灣)的理由。」由此可知國府繼續佔領台灣並無法律根據。國府應於任務完成後立即依法撤離台灣。

美建議依聯國憲章解決

美國政府對台灣地位問題的解決辦法也曾提出建議。美國在1950年9月20日致函聯合國大會時指出:「……美國相信台灣以及近八百萬住民的將來,應依和平方式,根據聯合國憲章來解決。」意即台灣問題之最終解決應依憲章第77條(b):「從敵國(日、德、意)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以及第76條(b):「託管的目的在促使被託管國自組政府而獨立。」為何美國未執行其建議,以及台灣人為何不曾爭取,值得探討與反省。

台灣主權國府未獲得

二次大戰同盟國於1951年9月4日到9月8日在舊金山召開會議。48同盟國和日本於9月8日在和平條約上簽署。條約第2條b項載明: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但條約未明載台灣澎湖主權屬誰。英國代表在和約締結後說:對日和約僅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的主權,條約本身並未決定該島嶼的前途。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緣由與根據。

 中國與國府皆未受邀請參加舊金山會議。時任國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回答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時說:「……對日和約無明載有關台灣和澎湖之未來條款……但,在此微妙、敏感的國際環境下,她們(台、澎)不屬於我們。」葉公超繼說:「在目前情形下,日本無權把台澎轉移給我們(指國府),即使日本願意,我們也不能接受……」。據此,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未獲得台灣/澎湖主權的事實至為明顯。

中國統一台灣是無稽之談

由上述歷史文件資料可知:(1)國府宣稱「依據﹃開羅宣言﹄收回台灣主權」之說法,依法無據;中國也要如法炮製,說要統一台灣,更是無稽之談。(2)二次大戰後國府只是應同盟國的要求,接受台灣島上日本軍的投降,任務完成後應即撤離台灣,不應繼續佔領台灣。(3)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但未解決台澎的歸屬。(4)經60年來的政治變遷以及住民的努力奮鬥,台灣、澎湖的主權已屬於島上2300萬人民所有,應無疑義,它的政治前途應由島上住民決定。

 今年是台灣被佔領60週年,60年來,由於國府的霸佔,美國的忽視,台灣人民覺醒不足,以致台灣至今仍不是正常的國家。二次大戰終戰已經60年,全世界已增加129國新國家,其中大部份是二次大戰前的殖民地,如台灣。今年也是聯合國創立60週年,60年來聯合國已由1945年10月24日創立時的51國增加到現在的191國。台灣是全世界唯一欲加入而不得其門而入的「國家」。2005年是不是台灣人民回顧過去,尋回台灣正確的歷史真相,展望未來最有意義的一年?

(作者為FAPA前會長、現任台灣加入聯合國促進會會長)

 

「中華民國是台灣」的風險

 

2005.08.05自由時報

■雲程

日前陳總統明確定位國家主權四個階段論述,即「中華民國在大陸」→「中華民國到台灣」→「中華民國在台灣」,現在已經是「中華民國是台灣」的階段。

我們可體會總統企圖反映台灣人當家作主的歷史期望,所以嘗試結合期望與現實、提出新論述解開僵局的沈重心情。但是「中華民國是台灣」,卻隱藏著「政府繼承」的風險,以及法理上的矛盾,法學出身的陳總統豈可不深究。

首先,在國際法上「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這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合法繼承」所有屬於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權力來源、主張與請求權,這是國際法上殘酷的現實,我們不能逞強。這樣危險的論述,高層智囊難道無人警覺?或另有盤算?

其次,放眼國際社會,所有「主權移轉」都毫無例外的必須透過嚴謹的條約書面授受。正如總統所言「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建國」,但是建國當時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到底從哪一天起變成中華民國的領土?而所根據的又是何種國際條約、哪一條的白紙黑字獲得這項權利?台灣的領土既經日本放棄,又在何時透過怎樣的程序轉到中華民國手中呢?國家主權移轉,豈可以事後回溯、片面解釋的方式一語帶過?

主權,含有「國家主權」(或理解為「領土主權」)與「國民主權」的兩面性,是個複雜而歧義性法理,不仔細解析就摸不著頭緒。

「國家主權」是透過十七世紀歐洲君主國家興起與宗教改革為契機,集結在一六二五年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以及一六四八年「西發里亞條約」,而成為國際法的基礎課題。「國民主權」則是透過十八、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風潮,而凝結為憲法學者所探討的概念。兩者的關係類似生物演化樹的概念,既經演化就無高下之分,既經演化就不可回頭。

但台灣人多半以時間遠近做為主權內涵優劣的判別標準,認為「國民主權」已經進化而凌駕了「國家主權」。易言之,台灣人弄混了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與憲法學上的「國民主權」,以至於誤認為只要全面實施民主,我們就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其實,一九一二年建國的中華民國,到現在其合法領土只剩下金門與馬祖。而台灣,則是六十年前麥克阿瑟授權「蔣介石元帥」而得以合法實施軍事佔領的一塊土地,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對於合法土地的金門、馬祖,中華民國可以做一切政治決定,但對於佔領土地,蔣介石當局僅僅可以行政管理而已。

這,就是台灣主權課題中的兩面性。任何想理解或解決台灣地位問題的學者與政治人物,不得不嚴謹對待這兩組議題。

當陳總統說「中華民國是台灣」,錯!中華民國永遠只是「在台灣」而已,「中華民國是金馬」才是國際社會聽得懂的正確表述。(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