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5台灣日報
◎KemboRuilang(前中研院助理)
主張台灣主權屬於美國,所以,台灣人的生死操在美國手中。理由何在?以前他們說了很多,到現在只剩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四b與二十三條。即使如此,也牛頭不對馬嘴。以約文四b而言,就自相矛盾。
約文四b,日本承認佔領期間美國軍政府對日本在和約第2(包括台灣)及第3條的公私財產(property)的處分效力,和約生效盟軍總部解散(1952年4月28日)後之處分即無效力。但林、何兩人隨興翻譯,開始說美軍可處分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一下子又說美國對臺灣澎湖群島有處分權與支配權,一下子說美軍可處分日本本土與其他日本地區的人民和財產,而可處分人民代表可處分主權。但經嚴厲質疑,改口說只能處分財產。但,只能處分財產就不能解釋為可以處分主權。為了自圓其說,硬著頭皮居然把財產定義為主權。根據他們的說法,現在美國不但對台灣人的財產有處分權、對台灣主權也有處分權,只是笑話百出,自打嘴巴。
1.在2004哈佛亞洲季刊秋季號(HAQ2004fall)「瞭解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之處置」說﹃SFPT(即舊金山和約)第4(b)條亦有規定:「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2.在2005/7/9「美國憲法理應保護台灣」中說:「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與第二十三條規定,美國對臺灣澎湖群島有處分權與支配權、同時美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
3.在2005-07-12台灣日報「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中他們改口說:「根據條約第4b條:日本承認,台灣的最後處置與支配由USMG(美國軍事政府)主導。根據條約第23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條約中第2條與3條提到的任何地區,美國軍事政府有權力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所謂"財產"property在英文裡包含權狀即"主權")處分權與支配權。」
4.在2005.08.03「探討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四)」中改說:「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規定:日本本土與其他日本地區的人民和財產之處分與支配權交給主要戰勝國」。
5.同樣在2005.08.03「釐清真相才好獨立」文中,他們說【第四b條指明,美國有權處理及支配日本及日本範圍的人民與「財產」】。
何、林兩位先生竟然為了達到政治目的,屢次發表經過竄改的舊金山條約條文中文內容,誤導民眾,泯滅學術良心,喪失政治道德,莫此為甚。
附註:舊金山和約第4條(b)英文原文Article 4(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Japanand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and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