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31
司法暴力與族群對立

 

2002.03.30 自由時報

☉陳茂雄

  最近國內發生兩件大事:第一件就是李前總統夫人告謝啟大與馮滬祥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其理由為言論自由;法官還說,為了族群和諧,要他們兩方都不要上訴。第二件就是媒體洩漏國家機密,檢方出面偵辦時遭受到壓力,連陳總統都公然主張新聞自由與國家機密都要兼顧,曲解新聞自由的真諦,沒有考慮到臺灣所遭受的傷害。

  曾文惠告謝啟大與馮滬祥一案,法官宣判無罪是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七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中,最重要的精神是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所言,但其所提出的資料足以令一般人認定其真實性。謝啟大與馮滬祥二人說曾文惠在總統選後出國,從出入境資料及相關證人都可證明李夫人那段時間人在國內,謝、馮二人的說辭完全不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有關輸出美金問題更為荒謬,都已經有相關機構出面指認美金的來由,怎麼還認定它為李夫人所有?謝、馮所提的資料無一可令人相信其誹謗言論的真實性,若此案可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免其刑責,那其他人是否可以公然對群眾說明法官所以判謝、馮二人無罪,是因為收了他們二人數千萬的賄款?審判法官不站在公正立場審判,故意誤用大法官解釋文,這種司法暴力危害社會之深乃甚於盜匪。

  法官是可以依被告的知識水準、誠意、悔意等因素減輕被告之刑,可是謝、馮二人都是高等知識份子,尤其謝啟大是法官出身。在出庭時,謝啟大還對司法人員任意指使,態度惡劣。謝、馮二人對自己的言行不但沒有悔意,反而對李夫人提出誣告之訴,依各項條件,謝、馮二人都沒有減刑的條件。法官說為了族群和諧,所以判其無罪,更勸雙方都不要上訴,很顯然的,他已有宣判無罪的既定立場。謝、馮二人是因為族群因素才反李,也因為族群因素才會有本案的糾葛,法官不但沒有公平的審判,反而因族群因素判其無罪,它就像有人因族群因素強暴了謝啟大,而法官為了族群和諧判侵犯謝啟大的人無罪一樣,不知謝啟大的族群是否可以接受?謝、馮二人早期是忠貞的國民黨員,李登輝執政之後他們才反國民黨,從自由、民主、平等各方面來比較,李登輝時代遠比兩蔣時代進步,可是謝、馮二人尊奉兩蔣,力反李登輝,所以會如此,就是族群因素,法官不但沒有秉公處理,反而以族群的理由判其無罪,此舉不但不能促進族群和諧,反而加深族群的對立。

  這次媒體洩漏國家機密問題,有人以新聞自由來對抗檢方,這是誤用第四權的定位。一般人將媒體定位為第四權,是指它可以監督政治人物的行為,不是說媒體可以對抗法律的約束。民主國家的基本條件是司法獨立,司法不獨立,就是獨裁體制。「新聞自由」是屬政治名詞,在政治活動方面是有它自由發展的空間,但不能觸犯法律,媒體並沒有法律豁免權。

  媒體洩密案其實並不是單純的新聞自由問題,它有其特殊的背景,就是有一群人意圖切斷臺灣與美、日良好的關係。從蔣家執政開始,臺灣都依賴美、日的協助才使臺灣安定,臺灣是處在美國與中國兩大強國之間,中國積極要併吞臺灣,美國卻扮演世界警察的角色,很顯然的,臺灣必定走親美路線。蔣家時代,由外來政權統治臺灣,舊國民黨勢力是統治者,安定臺灣符合他們的利益,所以他們支持政府走親美路線,可是在李登輝執政之後,政權逐漸本土化,舊國民黨勢力不能認同全體臺灣居民平等參政,所以他們由親美轉向親中,更不希望美國協助臺灣抗拒強權併吞,才會有機密外洩問題,促使美、日疏離臺灣。所以這次洩密案表面上看來是媒體問題,事實上是族群對立的問題,由部分具有族群優越感的新住民主導這件事。

  蔣家執政時期,只有民主對抗獨裁,幾乎沒有族群對立的問題,獨裁集團有不少臺灣老住民,而民主運動人士也有相當多的新住民,那時候的黨外民主運動人士有不少新住民屬重量級。在李登輝執政之後,不只以前國民黨忠貞支持者有人抗拒政權本土化,連當年參與民主運動的新住民也有一大票人反本土化,他們不只反李登輝,也反民進黨;所以會如此,是因為他們具有族群優越感,不認同臺灣老住民可以平等參政,他們反對舊國民黨獨裁,但也不能接受政治民主化同步產生的本土化。

  蔣經國說他是臺灣人,可是他還是以中國法統的身份統治臺灣,沒有讓臺灣老住民平等參政。若國會改選以及人民直選總統等改革在蔣經國時代完成,臺灣就沒有族群對立的問題,因為蔣經國是新住民,由他推動政權本土化不會遭受新住民抵制。蔣經國若推動政權本土化,不但可以使臺灣安定,他還可以成為臺灣的國父,可惜他喪失良機。 (作者陳茂雄╱中山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