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11自由時報
☉黃文雄
九月五日,歐洲議會以四四八對二六票的壓倒性比數,通過了「歐洲及亞洲:強化伙伴關係策略架構」決議案。這個決議案不只提出了此後歐亞關係的指導原則性的架構,並且有幾個針對海峽兩岸具體呼籲,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撤除部署於海峽沿岸的飛彈,兩國以談判代替武力衝突,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平等權利」,以及總統以下高層官員赴歐訪問的私人權利等。
雖然這個架構及其具體呼籲只是一個決議,但其所表達的是歐洲人民對包括台灣在內態度和思考。這種態度和思考並不是最近才有。一九九五年我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陰影下進行首次總統直選時,這種態度和思考便隨處可見:街頭廣場,鄉下的社區電台,教堂的講道…。我當時還沒回國,深深感受到歐洲人民如何覺得他╱她們的基本信仰受到冒犯,而自然真誠的站到台灣人民這一邊。這種歐洲民意的強烈直接表達,只有中國天安門事件發生時可以相比。這次歐洲議會的決議只不過是這種態度和思考進一步的政治凝聚而已。
所以當我看到這次決議強調歐盟之亞洲政策必須以「法治和自由」的普世價值和基本原則為基礎,絲毫不覺驚訝。但這裡有二個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在民主台灣的保衛戰中,如何用加強台灣的法治與自由來加強歐洲及其他人民對我們的支持?我們絕對不能抽象的覺得我們的法治和自由比中國好就夠了。
我們必須了解對歐洲人來講,法治和自由並不是抽象的理念。法治和自由是可以用制度和實踐來檢驗的。
先說自由。漢文有一個毛病:不講究區分單數和複數。漢文的「自由」看起來永遠很抽象,對歐洲人來講,單數的抽象指的是自由的一般狀態。為了達到或維持這種一般狀態,更重要的是要有複數具體的「諸自由」:例如結社、免於貧病…等等自由。因此複數具體的「諸自由」幾永遠和「諸權利」並稱,換言之,也就是複數的「諸人權」。(您看出漢文的毛病了吧?單數的「人權」聽起來是不是也很抽象?)。
歐洲是全世界最注重人權的地區。歐洲有歐洲人權公約入歐洲人權委員會、歐洲法庭和歐洲人權法庭。歐盟各國人民的人權受到侵犯在本國得不到滿意的救濟時,還可以到上述地區人權機構去告自己的政府。英國政府就是被自己的人民告怕了,乾脆把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為本國法律(就像我國政府的人權政策之一;要把國際人權國內法化為(人權基本法))。歐洲是用人權的保障和促進來檢驗自由的。
再說法治。我們千萬不要受到獨裁統治下培養出來的政客和官僚的誤導,以為法治就是人民要守法或法院要依法審判之類。獨裁國家和共產國家不也這樣做嗎?真正的法治是這樣的。有一部根本大法的憲法明白規定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也就是人權)。以保障和促進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為目的,憲法又進一步規定可以達成這個目的政府組織和運作規範。因此立法部門只能「依憲立法」,不能訂出不利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行政部門只能依法行政,司法部門只能「依憲釋法」和執法,只有在這種以人民的自由權利為存在目的國家機構和權力受到規約的「大法治」之下,法院層次的「小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這也才是歐洲人所了解的法治。
在我國的一人獨裁一黨專政的時代,談論人權是禁忌,追求人權是罪行,到現在我們的大學開的人權課仍然少得令人臉紅。ROC的憲法呢?文公佈實施不到五個月,就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四十三年(一直到一九九一年),其間還有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統治,有了這樣的不幸歷史,我們的法治和自由(或人權)的根基仍然非常有待加強。所以民主化開始憲法解凍後,李登輝前總統才會召開過兩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陳水扁總統也才會在上任之初就提出一系列的國家人權政策,如果能克服修憲的困難,將重要的國際人權標準入憲以更新憲法第二章,則無疑將更加理想。
大家不妨想一想,以民主化以後至今對威權統治負面遺產的初步突破,就已經贏得歐洲人民九月五日的聲援,以後如果我們進一步繼續努力,將可獲得怎樣的支持?硬性的武裝國防當然重要,但卻昂貴無比。軟性的國力如人權和法治為基礎的民主憲政,卻是我們本來就應該為自己而努力以赴的。如果同時還有如此的「外交」效果,我們怎能不加倍努力?(作者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總統府國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