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55
非民主之福--「連宋配」顛覆選罷法精神

 

2003.03.16 自由時報

☉邱垂亮

 二○○○總統大選,新黨提名非該黨黨員為總統候選人,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為該政黨黨員」之規定,該候選人以施行細則有違母法為由,拒絕加入新黨,並要求選委會接受他以新黨推薦候選人身分登記,選委會權宜讓步,配合內政部修改施行細則,讓其政黨登記得逞。二○○四年總統選舉,如連戰和宋楚瑜根據前例聯名登記為國民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而非經由連署推薦程序登記,雖可以選罷法沒有明文禁止即可以為登記成功理由,同樣,連宋配會再度顛覆選罷法原來民主立法精神。雖得逞,但絕非台灣民主鞏固發展之福、之利。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原來民主憲政原意明確,就是兩候選人應屬同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一條重複上述憲法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定正、副總統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第三十一條有關補貼競選費用,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推薦之政黨領取」。第四十一條有關編印選舉公報,須指明推薦之政黨,「推薦之政黨欄除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外,其餘候選人一律空白」。連宋配,政黨屬性宋應空白,不可刊登親民黨之名。

 第四十四條規定﹕「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政黨印發之宣傳品,應載明政黨名稱﹔除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根據此條文,宋楚瑜所有文宣,包括競選時用的名片,都不能載明親民黨之名,不能在親民黨黨部張貼。你說,這奇不奇怪?

 上述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為該黨黨員」,雖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取消﹔但其彰顯的原本立法精神,該法應是為政黨推薦同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而設定,這應毋庸置疑。簡言之,目前這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根本無法因應連宋配跨黨組合競選的新狀況。如果明年大選前不修法,到時舊法一定不能規範新的選舉生態,必然狀況百出,爭議不斷。

 最重要的是,台灣民主政治制度發展是朝向美國的總統制。為了政黨政治的穩定運作及責任政治的完善建構,總統與副總統同出一黨,雖不是唯一但定是最理想的制度機制。美國政黨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沒有跨黨派的現象,其民主政黨政治穩如泰山。反看東南亞的菲律賓和印尼,其總統、副總統分開選舉,不必同黨黨員配合競選。結果,上次選舉選出不同黨的總統與副總統,理念、政策不同,同床異夢,權力鬥爭愈演愈烈,國不泰、民不安。最後,菲國的艾斯德拉達和印尼的瓦希德都被政變推翻,而由副總統阿洛育和梅嘉娃蒂取而代之。政局因而一直動盪不安,民主政治飄搖不定。

 已有人認為連宋配由國民黨推薦,有違憲之虞,應請大法官釋憲。這也許太嚴重一點。但連宋配如勝選執政,在權力中心,兩人會如何權勢運作,誰知道?台灣民主政治會穩定發展?不會發生權力鬥爭?誰敢保證不會?總之,總統制的民主政治制度建構,前車之鑑、歷史驗證的成功模式顯示,同黨推薦正副總統候選人競選,才是常規、良制。(作者邱垂亮╱台灣心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