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14 自由時報
記者李永盛/新聞幕後
法院積案嚴重,以金融案件為例,就有上百件尚未審結;轟動一時的榮星案,也歷十四年才定讞;連梁柏薰等人涉及的僑銀案,一審也辦了七年。
法官積案,有時是因案件量太大,有時是制度使然,有些則是怠惰或有意規避所致。
法官規避重大案件的招數,包括:拖延不辦、拒絕併案、不斷發回更審等。
有些法官習慣先結容易的案件,以免積案增加而形成壓力,這原無可厚非;但有人專挑容易的案子先結,至於重大又複雜難辦的案子,就拖著不辦。這種心態的法官雖然有意拖延,但案子仍然每幾個月就開一次庭,明明草草了事,卻可製造「案子還有在動」的樣子,以示並非拖延不辦。
有些法官則是明目張膽的延遲案件,一件案子一兩年內開不了幾次庭,似乎擺明就是不想辦;等法官調動,案件自然就移交給後手,他則技術性地規避了重大案件。
有的法官結案效率驚人,明明檢警告知有同一被告的重大案件要併案,他老兄在檢警通知後不到一周內,火速將該案宣判,致檢方無法併案。
北部某法院一名法官審理一起持槍案,但檢警追查發現,該案被告除了持槍案以外,還會持有多把手槍,且持槍行搶,甚至當街開槍殺人;因此,警方先以口頭告知法官,檢方也行文要求併案。但檢警通知後不到一個禮拜,法官密集開庭,從辯論終結到宣判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結了;這一來,自然檢方無法併案,而法官也只要審理持槍案,不必再費神審理行搶及殺人的複雜案情。
這種法官是結案效率奇佳?或是無心之過?抑或有意拒絕併案?恐怕只有天知道。
最高法院常常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有時當然是原審未細究重要犯罪事證,應查未查,判決有違背法令等問題;有時則是法官挑出案件的細節問題,指前審未查明為由,技術性的將案件踢回高院,以減輕自己的負擔。
例如,有一起被害人身中數十刀,遭人亂刀砍死的案件,還真有法官以前審未查明被害人究竟身中幾刀為由,將案件發回高院。
另有一起被害人遭人槍擊致死案,最高法院法官竟然要求前審查明被告開槍,是由上往下開,或是由下往上開,並以此理由發回。
類似這種細節問題,常常是發回高院更審的理由;案件也在不斷的更審中,耗去許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