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5自由時報
李筱峰
扁政府成立至今,雖揚言要清理中國國民黨的「黨產」,替國家討回被侵占的財產,但是礙於主客觀條件,一直沒有成果。國民黨之難纏,於此可見;國民黨的「改革」空言,也於此可見。
不過,最近我遇識羅文嘉東區服務處的顧問燕宜純先生,聽他談起「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給了我一個靈感,那就是,向國民黨討債不成,不妨先從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開始,可以馬上回收現值約四十億元的國有資金。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在卅多年前,國防部總政戰部,將接受捐贈所得之勞軍款,非法登記為私有,分別投資在華視及黎明兩公司。在前總政戰部主導下,將上述登記為私有的國有資金,又先後捐助成立了華視、「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三個基金會。一九八三年透過黎明公司股東會決議,幾將其資本額的全部,計一億五千萬元,捐贈給黎明基金會,這時黎明基金會在華視的持股,約占華視總股權的廿五%。
黎明基金會捐助章程的第八條,於二○○二年四月修訂為:「本會如解散時,除清償債物外,其剩餘財產歸屬國防部。」這時要求國防部,依法解散黎明基金會之聲四起,如總統府資政邱連輝先生、立委羅志明、何敏豪、盧博基諸先生,紛紛提出質詢或舉辦記者會,一致要求國防部,解散黎明基金會,將其基金收歸國有。
對黎明基金會解散案,總政戰局以曾於二○○一年七月一日獲監察院「結案存查」公文,加以迴避。然應知黎明基金會章程第八條,係於二○○二年四月才修訂完成,在此之前,雖解散該基金會,固不能將其基金收歸為國有,但是如今黎明基金會章程第八條已經修訂,總政戰局若仍以「結案存查」相搪塞,則愧為國軍最高政戰部門了!該局職司肅貪和風紀,行為卻形同「贓款」的守護者,將如何面對其神聖的法定執掌?
調查黎明基金會案的張德銘監委說,監院已在調查報告的第四十三頁明指:「該財團法人(黎明)名下持有之龐大資產,應屬政府所有。復由於該資產尚在國防部掌控中,今後收歸為國有的工作,屬行政院之職責。」既屬行政院職責,事情就不會太複雜了。基於為國討債的立場,大膽將「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解散可也!
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可以比照解散「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辦理。按「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經燕宜純先生三度陳情後,業已於今年三月經國防部解散,「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與「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兩者性質完全相同,兩者的政府主管機關及「捐助人」均為國防部。兩者的章程中,都有「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國防部」的規定。
「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全為華視之股權,如年內將之解散,依法可立即將其基金收回國有。否則依新修訂的廣電法,華視將於明年底前,改組為公共台或民營台,如改組為前者,政府須另以預算收購「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持有之現值約四十億元的華視假民股;如果改組為後者,現假民股將成為新公司的真股東。
對於被侵占之國有財產,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有依法沒收或追徵之義務。因此,國防部有充分理由,經由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的方式,將其基金收為國有。相信李傑部長絕不至於將尚在國防部掌控下,被侵占之國有資金,不依法收歸國有,而讓國庫蒙受重大損失。
國防部下令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後,華視之政府股已接近八十%,而成為國營公司。這時國防部又可要求華視,比照黎明基金會修訂章程模式,解散華視基金會,再收回其所持華視股票面額一億三千萬元,現值約八億元之國有資金。三基金會都完成解散後,總共可收回被侵占之國有資金約六十四億元。
根據民法六十五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三十四條也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所以建請國防部李傑部長,比照湯前部長解散同袍基金會模式,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以收回更巨額的國有資金。
我做出此建議,純然為國家計。過去「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老大王昇先生,該不會也和他痛恨李前總統一樣,也想揍我一拳吧? (作者李筱峰╱世新大學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員、台灣北社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