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7
開羅宣言不存在台灣主權已定論

 

2004.08.07台灣日報

座談會:透視『開羅宣言』真面目

主持人:莊豐嘉(台灣日報總編輯)

與談人:

    沈建德(台灣國臨時政府召集人)

    黃昭堂(台獨聯盟主席)

    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施正鋒(淡大教授)

記錄:王姵雯、葉書宏、嚴文廷

攝影:韓兆容

編按:『開羅宣言』這份攸關台灣地位,並被「國際」視為日本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重要文件,究竟是否存在,其法律效力如何?長期以來引起學界和政治界的討論,也因為如此,台灣和中國間的關係始終糾葛不清,有鑑於此一歷史公案影響台灣甚深,本報特別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對此進行討論,希望釐清『開羅宣言』的真面目。

 莊豐嘉:8月15日就是日本終戰59周年,而在其前兩年也就是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一直被中國以及國民黨政權宣傳為台灣已經歸屬中國的重要「文件」,然而到底開羅宣言存不存在?卻是一個未被世人真正認知的謎,在國際法上的探討上有其重要的意義,值得進一步探討。

 沈建德:在法律上,我們並不承認中國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開羅宣言,因為那只是「政策性的宣言」,並沒有任何與會人士的簽名,所以並無任何效力。

法源根本是假的

 但在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宣言,其中的第八條,「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明白指出台灣全境及澎湖群島,須交還給中華民國,由上得知,中國說開羅宣言的承諾是把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但這個法源根本是假的。

 所以,在1945年9月2日本簽訂降書之後,中華民國應該也無權掌管台灣,應該依照聯合國憲章中第76、77條規定,讓台灣獨立或是託管獨立,而這也是台灣人子孫世世代代所要努力的目標。所以,開羅宣言只是政策性的宣言,如果說開羅宣言有效,那又何須日後的波茨坦宣言,日本簽訂降書時,已答應接受波茨坦宣言,而就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規定,從別國分離出來的領土,其最後就是要走向獨立或是託管,所以波茨坦宣言第八條,也就是說「台灣獨立」。

領土怎可偷竊?

 黃昭堂:開羅宣言中說到,要將日本從中國竊取到的領土歸還於中華民國,而這句話的本身就是一個錯誤,因為領土要如何偷竊呢?台灣本來就是屬於大清帝國的領土,會割讓給日本,這是因為當時清朝戰敗,所付出的慘痛代價,當初割讓也是簽訂正式契約,是和平的條約,但開羅宣言卻說,台灣是日本自中國偷竊而來的,這根本就是政治性的用語。

 當時的蔣介石政府節節敗退,美國為了要讓蔣介石繼續參戰,才會發表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只是戰爭時的一種獎勵,領土的移交,本來就應該依照條約來執行,不能只依照個宣言就草率決定。

 其實波茨坦宣言也算是一種公告,也沒有條約的效果,主要是因為日本降書中說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承諾,所以波茨坦宣言才會被接受,但日本降書中也只說了放棄台灣的主權,並沒有說要將台灣歸還給誰,所以台灣根本就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於生活在台灣這一塊土地上的人們。

 陳隆志:因為我本身是研讀國際法,因此對於國際關係較為了解,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問題、主權的歸屬頗值得探討,沈教授並非讀這個科系,卻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非常熟悉,因此深表佩服。

 但沈教授說,開羅宣言其實並不存在,這一點我不是很認同,沈教授說開羅宣言只是個宣言或聲明,但在國際關係上,聲明等文件並不影響其效力,到底有沒有簽名也沒有太大的關係,開羅宣言坦白說只是戰爭時,美、英、中三國為了彼此的利益,所作的勾結性協議,而且,從簽訂馬關條約後以來,台灣成為日本領土的一部份,但不能因為開羅宣言的宣布,就說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或中國的,天底下沒有這種事。

 在舊金山和約中說的非常清楚,日本要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但卻沒有說要歸還給誰,任何的戰爭結束之後,都需要經過締結和平條約,才算結束。不可因為戰爭時的利益,而互相勾結,在和平會議上,戰敗國也需參加,這樣和平條約的締結才能算數,在歷年來的國際爭端中,領土一直是各國爭議的焦點,因此領土問題的處理,必須靠和平條約來解決。

軍事戰爭犧牲品

 1945年蔣介石政府自中國遷來台灣,蔣介石的這項行動本來就屬於軍事佔領而非接收,這是一項不合法的軍事佔領,所以說從1945年到1952年,台灣還是屬於日本領土的一部份,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戰後應該要依據「民族自覺」的意識。

 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除了要向世界宣佈,也要制定屬於台灣人民自己的新憲法,再來就是加入聯合國,要讓世界聽見我們的聲音,惟有這樣台灣才能在國際社會中生存。

 施正鋒:其實不管是開羅會議或是波茨坦宣言,它們到底有沒有效力,這不重要,基本上依我的定義,這都是軍事戰爭下的犧牲品,可以說是私相授受,坦白講也可說是我們台灣人的賣身契,所以我們當然都不能接受,不管它們到底有沒有效力,其實在國際社會上就好像是一個無政府的狀態,沒有世界政府的存在,就算現在有國際法的存在,那又如何,我覺得國際法就好像衛生紙一樣,需要時拿出來,不需要時就不存在,就算現在簽了和平條約,強國不遵守也沒有用,所以我們台灣人必須團結起來,不能再當別人戰爭下的犧牲品。

 在國際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那就是「人民自決權」,我們台灣就好像是被美國人賣給中國人,像是國際的孤兒,所以民族自決權是非常重要,但我們現在有一個真正值得探討問題,我們台灣人真的認為自己是一個族群嗎?我們真的能像美國人一樣嗎?

 這是大家都可想想的問題,答案是什麼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我們台灣人想要成為一個族群、一個國家,中國對於我們到底是利還是弊,到底我們是要建國還是要統一,大家可以自己思考。 .....2004-08-07【台灣日報】


政策性宣示無法律效力

 

2004.08.07台灣日報

 沈建德:開羅會議只是一個宣言,所以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有效力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但是和約中只是說到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沒有提到要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從法律面來談,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政策性的宣示,沒有法律效力,雖然,國際法權威勞德派特說,官方聲明由國家元首簽署還是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過重點是,開羅會議中,各國元首到底有沒有在文件中簽名?經我所找到的文件中發現,三國元首都沒有在文件中簽名。

 而且,我從1943年12月1日的資料發現,當時蔣介石、羅斯福和邱吉爾都不在開羅,1943年12月5日蔣宋美齡寫給羅斯福的信中發現到,蔣介石夫妻在12月1日早上已經回到了中國重慶,而邱吉爾、羅斯福當時正在德黑蘭和史達林開會,不在羅馬,可見新聞公報發表時,開羅會議的三個主角都不在場,也都沒有簽字。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作證說,聲稱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不是開羅宣言,真正開羅宣言只是三國的一個共同目的之聲明而已,間接的否定了開羅宣言絕定台灣歸還給中國的說法。從內容來看,原稿中沒有開羅也沒有宣言的字樣,原稿標題則是PressCommunique這是新聞稿的用語,但是開羅宣言則是CairoDeclaration,所以在中國的檔案中的開羅宣言顯然不是原本的宣言。

 我在翻閱當時的報紙中也發現,各大報紙只有提到開羅會議,例如中央日報以及大公報,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羅宣言的字眼出現,所以說台灣到底在開羅會議中到底有沒有要歸還給中國,在我見解裡頭是沒有這件事。

 日本投降後是接受波茨坦宣言內容,而其中的第八條「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無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而且,據我所蒐集的檔案顯示,開羅會議中所提到的只有關於日本放棄台灣,雖然中國要求台灣歸還給中國,不過並沒有得到共識。

 所以,中國在國際上的打壓與宣傳,提出開羅宣言證明說,台灣已經在開羅會議時決定歸還給中國,而且台灣也已經承認,在教科書上都有明確說明,至於台灣否認九二共識那也不再重要,因為台灣已經屬於中國的一部分。

 例如去年三月CNN記者報導指出,溫家寶訪美時,到底說了什麼話嚇唬布希,使他改變政策反對台灣公投,溫家寶當初是說,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也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李肇星也在反對台灣公投時說,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都充分說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不過,當我們知道開羅宣言真相後,波茨坦宣言第八條說明到日本只能擁有四個島,而開羅宣言又沒有得到決議要求台灣歸還給中國,所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7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接受聯合國託管,第76條b規定,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這將可以決定台灣獨立的地位,如果,我們能在年底的牽手或是制憲活動中將開羅宣言真相揭發並宣傳,對於台灣獨立將會有很大幫助。 .....2004-08-07【台灣日報】


戰爭時宣言只能算是宣傳口號

 

2004.08.07台灣日報

 黃昭堂:要獨立只要堅決的向世界說「你爸就是要獨立,你祖母就是要獨立」這樣就夠了,不用理論,台灣要獨立需要的是台灣人的意志,但是要將這個信念或是將它告知全世界還是要依賴國際法。

 開羅宣言不管有簽名或是沒簽名其實都不重要,因為宣言本身沒有效力,因為只有合約才是有國際法上的效力。國際法上規定,宣言分為三種,第一種像是條約一樣,第二種是賦予義務和權力,第三種是政策性的宣言沒有契約性,而開羅宣言屬於第三種,是沒有任何的效力可言。

 所以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就算是有簽名都是無效力,還是要依照之後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因為和約才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宣言在戰爭的時候,只能算是一種宣傳口號,真是要具有效力,還是要戰勝國與戰敗國在和平的狀態下簽訂條約。

 至於條約在國際法上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國與國所訂定的合約,第二種是為了國際的發展所訂定的,第三種是國際司法,不過有些例子是強國沒有遵守國際法而作出行動,例如美軍進入利比亞,另一個例子是,蘇聯在二次大戰違反條約,進入滿洲成為戰勝國,這是最鮮明的例子。

 所以獨立要的是團結與魄力,「中國要打來,來我跟你打」,現在中國用武嚇的方式,其實是因為現在還沒有絕對充足的實力,如果在經過五年十年後,中國已經有實力,那就可能會突然的攻打台灣。

 另外,大西洋憲章有說明,國家不能擅自的擴大領土,要擴大領土需要徵求在地人民的同意,所以中國沒有權力,不過大西洋憲章只是說明一個國際的精神,尚未成為一個法律,但是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卻是一個可以發揮的地方,最後,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將「公投制憲,正名台灣」打進國際。

 陳隆志:國際法不是萬能,每個國家還是有自己的法律,但國際法畢竟可以約制國際間的事務,違反國際法的案例雖有但還是少數,大部分的國家還是遵守國際法,況且國際法包羅萬象,包括國際間的各種的規定,例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人道等各方面的合作。

 弱者如果連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如何去主張其他的事,例如我家被一個強者霸佔只因為它的拳頭比我大,這點在國內已經不再出現,為法治的誕生,國際也是一樣,用法律和法治去解決。人們自決但是卻與國內法律有了衝突,那該如何解決,這時國際法就是派上用場的時候了。

 台灣的情形,如果連在國際法上都站不住腳,那該如何,只要合法站得住腳,國際上的公義還是會有一個公道。

 在我的理念裡,越弱的國家越需要法律,像是今天中國說台灣是他的一部分,要攻打台灣,他當然有權力出兵,但是在國際上以及聯合國憲章上就明確規定,國與國之間一有紛爭,不能用武力解決,要用和平方式解決,中國明顯違反,而且台灣也可以向聯合國提出訴訟,中國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沒有一天帶領過台灣,這時台灣還是有國際法的保護,國際法庭可以對中共提出制裁,我還要再三強調的是,台灣所欠缺的,對內要有一部台灣的憲法,對外要加入聯合國,讓台灣真正可以走出國際。

 施正鋒:坦白說,從國際上的共識,要完全否定開羅宣言的存在確實說不過去,這種讓人覺得尷尬的國際關係,我可以舉台灣關係法為例,台灣關係法其實是美國的國內法,但美國每次要出動航空母艦捍衛台海安全時,都是動用這項法律,難道這代表我們是美國的一部份嗎?

 所以,重點不是開羅宣言存不存在或有沒有法律效力,而是我們台灣人的確沒簽,也沒有答應這件事,其實,簽或不簽真的沒有這麼重要,最重要的是我們台灣人有沒有決心,想不想建立自己的國家,還是台灣人根本是投機客,想要等中國強大及民主時再和它統一,台灣人對於這點必須審慎思考。 .....2004-08-07【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