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2自由時報
高為邦
八月九日某報報導「登陸要存活台商得務實」,本人認為海基會經貿處廖運源處長基於海基會半官方的立場,有些話只能點到為止,不能太露骨的批評,但如此一來一定會造成台灣民眾錯誤的認知,誤以為只要熟悉中國法令、事事依法進行,就能自保!那就大錯特錯了,這種論調會害死許多想去還沒去的台灣人,我不得不在此提出我的警告。
台商在大陸發生經濟糾紛而導致失敗的主因並不是對大陸法令不熟悉,也不是疏於注意契約內的細節,誤踏陷阱。而是中方故意不遵守契約內容,故意曲解契約內容,再以司法等公權力介入,強取豪奪,台商根本不是共犯結構(大陸人士與地方政府)的對手。茲舉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台商廖宜錦與江西省龍南縣政府所訂定「龍南公園開發經營合同書」,第四條規定「甲方(指龍南縣政府)如果違約提前收回土地,應賠償乙方(指台商)的全部投資額並承擔十%的違約金」。但實際情況是對廖先生的六百萬人民幣的投資,僅賠償並匯出四十九萬人民幣,該台商在孤獨無援並飽受威脅下,不得不簽署補償協議書!殊不知當廖先生簽下他的名字後,龍南縣法官及書記日夜趕往江蘇海門三星農村信用合作社,追回這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賠償金,結局是台商廖宜錦沒有得到分文補償,被踢出龍南縣(自由時報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再談另一位台商王景宜的遭遇,一個單純的大陸企業想賴帳的案件,沒有品質不良的藉口,合約也訂得清清楚楚,沒有任何漏洞可鑽,王姓台商也事事依法,沒有任何把柄可以找碴,大陸企業沒有任何不付款的理由,但是就是不付。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台商王景宜只得循司法途徑解決。可是他不知道台商是很難在中國大陸打贏官司的!即使打贏了官司也不會執行,這就是他目前的處境!因為本協會已經累積了太多的案例,我們深知一旦台商採取法律行動,他便掉入司法陷阱的泥沼中,金錢花費與時間拖延會使台商筋疲力盡,如果你還不知難而退,最後必然成為一無所有的台流(台灣流浪漢老闆)。
台商孫水臨在上海預購匯金廣場大樓十八樓兩戶作為辦公室,合約中規定九到二十八樓為住辦兩用,同時也規定超過交屋期半年以上而無法交屋時,無條件退錢。後來逾期也不退款,告上法院打了幾年官司,最後台商還是輸了,無奈只好認了,可是卻不准他開公司。又不得不向上海工商管理局申訴,答覆是合約與宣傳廣告都沒有違法,因為「沒有明指某一層的功能」,換句話說,雖然合約及廣告文宣中規定九到二十八樓為住辦兩用,但沒有明指十八層是可以做辦公室的。這不是台商不熟悉中國的法令,而是無法對抗硬拗的政府。
我同意廖處長的建議:「一旦發生糾紛,台商務必優先保全證據」。因為在一個法治的國家,證據是法院最後判別是非的依據。但是中國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因此這些文件與證據並不能為你討回公道!我個人投資中國的案件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我將我投資的來龍去脈、合同與契約、搶劫與詐騙的證據、兩個罪嫌的認罪自白書等等文件彙集成書為《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司法有關單位沒有對書中的內容、論述或證據,提出任何異議,卻依然故我一頭埋在沙裡,以一個荒謬的理由搪塞,那就是「尚有疑點,我們需要時間查清楚」!可是案發到現在已經超過五年了,到底是甚麼重要疑點會影響案情的結論?司法單位不告訴你!這卻明白的告訴我們: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企業就是中國的國家政策,所有台商被強取豪奪的案件,通通不辦!
每一個受害台商都走過廖處長建議的路,我們都曾經向海基會台商窗口投訴過,但解決不了我們的問題。我們也多次向陸委會台商張老師請教,他們的建言發揮不了甚麼作用。也有些受害台商求救於當地的台商協會,那絕對是沒有用的!因為很多台商協會會長與副會長都是受害者,也是本協會的會員。我們也求助於與中國關係良好的政治人物、兩岸知名的律師,或中國幾個著名的商務仲裁協會,我們得到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荷包受到進一步傷害!
在目前兩岸敵對的情況下,我們不奢求政府為我們討回公道;但是政府有責任提供國人正確的資訊,告知投資中國的風險,揭露司法腐敗、人心陰險的真相,千萬不要誤導國人,讓台商以為依法是會受到保護的。我們是一群投資中國的受害者,我們認為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國家,是投機者的天堂,卻是投資者的地獄,希望能以過來人的身分,將我們痛苦的經驗提供給國人做為前進中國的借鏡。
(作者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