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2
台商受害知多少?

 

2004.08.12自由時報 

高為邦

 八月九日某報報導「登陸要存活台商得務實」,本人認為海基會經貿處廖運源處長基於海基會半官方的立場,有些話只能點到為止,不能太露骨的批評,但如此一來一定會造成台灣民眾錯誤的認知,誤以為只要熟悉中國法令、事事依法進行,就能自保!那就大錯特錯了,這種論調會害死許多想去還沒去的台灣人,我不得不在此提出我的警告。

 台商在大陸發生經濟糾紛而導致失敗的主因並不是對大陸法令不熟悉,也不是疏於注意契約內的細節,誤踏陷阱。而是中方故意不遵守契約內容,故意曲解契約內容,再以司法等公權力介入,強取豪奪,台商根本不是共犯結構(大陸人士與地方政府)的對手。茲舉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台商廖宜錦與江西省龍南縣政府所訂定「龍南公園開發經營合同書」,第四條規定「甲方(指龍南縣政府)如果違約提前收回土地,應賠償乙方(指台商)的全部投資額並承擔十%的違約金」。但實際情況是對廖先生的六百萬人民幣的投資,僅賠償並匯出四十九萬人民幣,該台商在孤獨無援並飽受威脅下,不得不簽署補償協議書!殊不知當廖先生簽下他的名字後,龍南縣法官及書記日夜趕往江蘇海門三星農村信用合作社,追回這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賠償金,結局是台商廖宜錦沒有得到分文補償,被踢出龍南縣(自由時報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再談另一位台商王景宜的遭遇,一個單純的大陸企業想賴帳的案件,沒有品質不良的藉口,合約也訂得清清楚楚,沒有任何漏洞可鑽,王姓台商也事事依法,沒有任何把柄可以找碴,大陸企業沒有任何不付款的理由,但是就是不付。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台商王景宜只得循司法途徑解決。可是他不知道台商是很難在中國大陸打贏官司的!即使打贏了官司也不會執行,這就是他目前的處境!因為本協會已經累積了太多的案例,我們深知一旦台商採取法律行動,他便掉入司法陷阱的泥沼中,金錢花費與時間拖延會使台商筋疲力盡,如果你還不知難而退,最後必然成為一無所有的台流(台灣流浪漢老闆)。

 台商孫水臨在上海預購匯金廣場大樓十八樓兩戶作為辦公室,合約中規定九到二十八樓為住辦兩用,同時也規定超過交屋期半年以上而無法交屋時,無條件退錢。後來逾期也不退款,告上法院打了幾年官司,最後台商還是輸了,無奈只好認了,可是卻不准他開公司。又不得不向上海工商管理局申訴,答覆是合約與宣傳廣告都沒有違法,因為「沒有明指某一層的功能」,換句話說,雖然合約及廣告文宣中規定九到二十八樓為住辦兩用,但沒有明指十八層是可以做辦公室的。這不是台商不熟悉中國的法令,而是無法對抗硬拗的政府。

 我同意廖處長的建議:「一旦發生糾紛,台商務必優先保全證據」。因為在一個法治的國家,證據是法院最後判別是非的依據。但是中國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因此這些文件與證據並不能為你討回公道!我個人投資中國的案件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我將我投資的來龍去脈、合同與契約、搶劫與詐騙的證據、兩個罪嫌的認罪自白書等等文件彙集成書為《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司法有關單位沒有對書中的內容、論述或證據,提出任何異議,卻依然故我一頭埋在沙裡,以一個荒謬的理由搪塞,那就是「尚有疑點,我們需要時間查清楚」!可是案發到現在已經超過五年了,到底是甚麼重要疑點會影響案情的結論?司法單位不告訴你!這卻明白的告訴我們: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企業就是中國的國家政策,所有台商被強取豪奪的案件,通通不辦!

 每一個受害台商都走過廖處長建議的路,我們都曾經向海基會台商窗口投訴過,但解決不了我們的問題。我們也多次向陸委會台商張老師請教,他們的建言發揮不了甚麼作用。也有些受害台商求救於當地的台商協會,那絕對是沒有用的!因為很多台商協會會長與副會長都是受害者,也是本協會的會員。我們也求助於與中國關係良好的政治人物、兩岸知名的律師,或中國幾個著名的商務仲裁協會,我們得到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荷包受到進一步傷害!

 在目前兩岸敵對的情況下,我們不奢求政府為我們討回公道;但是政府有責任提供國人正確的資訊,告知投資中國的風險,揭露司法腐敗、人心陰險的真相,千萬不要誤導國人,讓台商以為依法是會受到保護的。我們是一群投資中國的受害者,我們認為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國家,是投機者的天堂,卻是投資者的地獄,希望能以過來人的身分,將我們痛苦的經驗提供給國人做為前進中國的借鏡。

(作者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向中國嗆聲 馬英九敢不敢?

 

2004.08.12自由時報

吳政直

 亞洲盃足球賽日中一役,與歷史烙印下的民族仇恨扯在一起。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重砲抨擊中國「這種國家,只有這種水準。」

 一向患有恐共狂犬病症候群的日本政府,由首都市長站在火線發聲,北京當局雖然恨得牙癢癢的,但這筆帳再怎麼算,也算不到日本政府頭上,日本人這招值得我國借鏡。問題是,同樣的事若發生在台灣身上,台北市長馬英九敢不敢依樣畫葫蘆,像石原知事一樣向中國大力嗆聲呢?如果,不健忘的話,幾年前發生在台北市中山足球場上,禁止國人揮舞國旗的事件,還是馬市長的傑作呢!

 針對中國蠻橫無理打壓與飛彈威脅,馬英九市長能否像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那樣硬起來,為台灣發聲,而不是牛欄內惡牛母,專事與中央對抗,台灣人民很期待。


中資間接入主台灣媒體,形同「木馬屠城記」,國安單位不可不查!,中國阻撓陳總統連任不成,勢將發動媒體戰壓縮陳總統憲改空間,能不慎乎?

 

2004.08.12台灣日報【社論】

 中國國民黨發言人蔡正元昨天證實,包括美商花旗銀行集團旗下的「亞太梧桐資產管理公司」等三、四家外資,正在爭取標購國民黨黨營投資事業華夏創投公司持有的中視、中廣、中影、中央日報、中華日報等五家黨營媒體的股份,他除了強調「國民黨給予公平競爭機會」,並且批評行政院長游錫?、新聞局長林佳龍關於「無線電視、廣播的電波頻譜是全民所有,依廣電法規定,不能由外資控制」的說法,是以「毛澤東主義」進行做政治鬥爭,只會讓全世界認為台灣是野蠻國家、野蠻社會,「態度不可取」。蔡正元的談話,實乃無視於現行法令規範的強詞奪理之舉,國民黨中央竟以如此方式「退出媒體」,才是真正的態度不可取。

 依據「廣播電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法令的規定,無線電視台、廣播公司屬於特許事業,外資不得參與投資、持有股份,游揆及林佳龍基於善意而提醒外資尊重並遵守台灣的法令規範,如要投資法律不許可的事業,「最好審慎為之」;我們認為,游揆等有關首長的談話,是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之下,希望能夠維護並確保外資在台灣的投資權益,否則正如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所言,外資如要購買華夏公司持有的國民黨黨營媒體股份,在向經濟部投審會送件時就會直接被駁回申請。再者,「廣電法」、「外國人投資條例」並非民進黨執政之後制訂,游揆等首長依法行政,提醒外資創投集團注意法律限制投資的業別,這是任何一個文明的法制國家的當為之舉,何來「以毛澤東式的語言進行政治鬥爭」云云?可議的是,國民黨明知故犯,卻還強詞奪理,且其出售黨營媒體持股的「寧予外人」心態,更是值得深入的嚴肅探究。

 國民黨中央擺明了挑戰現行的法令規範,擬將黨營媒體的持股讓售外資集團之舉,箇中的決策內幕及洽購過程,已然引起外界的側目質疑;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昨日指出,廣電法限制外資不得擔任廣電媒體的董監事、股東,倘若外資仍對購買國民黨黨營媒體的持股表現高度興趣,「證明背後有其政治目的」;事實上,媒體圈內盛傳「亞太梧桐資產管理公司」有意砸下80億台幣的資金,買下華夏公司持有的國民黨黨營媒體股份,這筆龐大資金的來源流向,頗不單純,其中是否有中資透過外國公司或第三地,以間接投資的方式進入,確實值得國安系統的有關單位展開追查。

 港台兩地的新聞界稍早傳出香港的《東方日報》擬將收購「聯合報系」旗下的《民生報》、《星報》等平面媒體,引起一陣騷動,「聯合報系」雖然否認此事,惟也再次引發各界對於中資或港資意圖大舉入主台灣特定媒體的疑慮;事實上,早在320總統大選之前,就有包括民進黨立委鄭國忠、台聯立委廖本煙、羅志明等多位泛綠立委,分別透過總質詢或是投書媒體的方式,要求政府正視中資介入台灣媒體的問題;情治單位當時也曾間接證實,確有17家的台灣媒體疑似接受中資挹注,立委們要求國安單位應該積極深入了解,評估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並將實情公諸於社會。我們認為,中資以化整為零的轉投資方式介入並掌握台灣媒體的經營權,此舉無異於北京統戰勢力的兵臨城下,這是值得全民重視的嚴重問題。

 不容諱言,外資集團只要花費大約100億台幣就可取得台灣特定媒體的經營權,或是取得將近過半的股權比率,換言之,中資挹注台灣的親中媒體而取得經營權的影響力,難度並不會太高,我們認為,政府有必要尋求立委的共識支持,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以讓媒體的資金來源透明化;事實上,雖然目前尚未確切掌握中資介入台灣媒體的證據,然而現今的台灣電子媒體介紹中國大陸政經、旅遊、美食、文化的新聞或節目,數量上遠遠超過對於台灣風土文化的介紹,最終目的即是置入親中思想及意識形態,模糊台灣人民對於中國霸權的體認;我們認為,北京政權逢縫插針、遇洞灌水,從不放棄台灣的統戰宣傳,尤其運用化整為零的轉投資方式,透過親中媒體「滴水穿石」的糖衣包裝,造成台灣人民對於中國現況的幻影與錯覺,壓縮陳水扁總統的改革空間,屆時的問題嚴重性,何嘗不是另一種版本的「木馬屠城記」? .....2004-08-12【台灣日報】

正名聯盟要求,台灣觀光代言人撤換阿妹,改以紀曉君或林志玲等代言更具本土代表性觀光局指已定案不會變。

 

2004.08.12台灣日報


換人做做看
台聯立委羅志明(右一)、五一一台灣正名運動聯盟執行長王獻極(右二),五一一成員王麗子(右三)等人11日前往拜會觀光局賴副局長,建議觀光局明年撤換張惠妹為台灣觀光代言人。

 (記者黃美真∮台北報導)五一一台灣正名運動聯盟昨天拜會交通部觀光局,要求觀光局一年內解除歌手張惠妹台灣觀光代言人身分,換上紀曉君或林志玲等更具有本土代表性的藝人;觀光局表示,企畫案早在三月初就定案,不可能改變,但仍會接納各界意見,做為日後評選代言人參考。

 五一一台灣正名運動聯盟執行長王獻極表示,張惠妹對中國百依百順,甚至表示後悔為台灣唱國歌,明顯國家認同錯亂,令人質疑是否能夠扮演好為台灣觀光代言的角色。

 羅志明強調,要求撤換張惠妹觀光代言人身份,並不是要欺負阿妹,反而是要保護阿妹免受中國的打壓,如果再為台灣觀光代言豈不是會受到更大的打壓,連帶台灣的觀光宣傳也會受到波及與損失。

 五一一台灣正名運動聯盟要求,觀光局應該在明年五月重新評估代言效益時,撤換張惠妹的代言人身分,改換更具有本土性及國家認同意識的藝人,如果觀光局未來一年內仍不撤換張惠妹代言人身分,台灣正名運動聯盟不排除將發動更大規模的抗議活動。 .....2004-08-12【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