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6
司法怪獸三一九真調會

 

2004.08.26自由時報

■莊柏林

 立法院於三月二十四日艾利颱風天,在國親兩黨主導下,不顧人民及執政黨的反對,以一○七人贊成,九○人反對,一人棄權,三讀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簡稱三一九條例)。這是開立法的惡例,將輸不起大選的情緒,以掌控國會多數的立法方式,而達報復及惡鬥之目的,並進一步架空檢察官及法官的功能,建立比司法第四審更可怕的制度,讓人大嘆這是什麼世界。

 對此,行政院批為毀棄憲法,踐踏司法,為對抗該三一九條例,將提出覆議,並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的反制措施。

 三一九條例最可怕者,不外第八條共八項之內容。第一項將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權專屬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簡稱真調會)管轄。所謂管轄,何其嚴重,將檢察官獨立行使之偵查權剝奪,即依同條第二項之內容觀之,真調會具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如此,真調會之委員,是否須具備檢察官之資格,其召集人是否須具備檢察總長之資格?讓人無不懷疑真調會是司法怪獸。

 同條第三項,更屬奇特,三一九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該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該會。換言之,排除任何機關包括檢察、警政、調查等單位的調查權,即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真調會調查結果,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與命令起訴無異。

 如此,真調會顯有比總統、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更大的權限,依目前之司法制度,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尚可傳喚總統問案,也可偵查法務部長犯罪,那真調會竟然可指揮檢察官辦案,命令起訴,那才是名副其實的司法怪獸。

 又三一九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還要受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罰鍰,並依刑法第一六五條、第二一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真調會之職權,無限上綱,比古代皇帝的職權還龐大,又真調會之委員或召集委員,究係公務員抑民間人士,有薪抑無薪,臨時的或永久的,均無明文交代,如不是司法怪獸,還有什麼可形容?

 更怪者,無非第十三條第三項,謂「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無異剝奪法院之獨立審判權,換言之,真調會起訴之民刑事案件,不得判決真調會敗訴,否則真調會得以法定理由,推翻該確定判決,顯屬同時掌控司法調查權偵查權及審判權之司法怪獸,違背司法獨立審判之大原則。

 又其第十五條規定真調會之委員及召集委員應由總統任命者,如果總統不為任命,視為任命自動生效,這是更奇怪的法制,難道有總統不肯任命的特任官嗎?除了怪獸以外,還有其他名稱嗎?

(作者莊柏林╱司法院審議委員)

 

「真調會」的成立嚴重違反憲政體制

 

2004.08.26自由時報 社論

 艾利颱風強風暴雨狂掃台灣之際,泛藍陣營所卵翼的一頭憲政怪獸也在此時應劫而生,即將肆虐政壇。這頭憲政怪獸,便是依據八月廿四日泛藍以國會多數強行通過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而即將成立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根據這個條例,真調會委員組成原則將採政黨比例,由本屆立院各政黨(團)依比例推薦產生,即民進黨六人、國民黨五人、親民黨四人、台聯與無黨聯盟各一人。亦即泛藍委員將超過半數,而在這個以多數決為決策機制的機構中,具有主導的關鍵功能。對犯罪事實的偵查,本屬司法的專業領域,無涉政黨取向與立場,但泛藍版本真調會的人事建構卻以政黨利益為基礎,無異讓政黨介入司法案件的調查,而使泛藍成了司法機關的太上皇。眾所皆知,泛藍不願承認大選的失敗,以槍擊案為由,訴求「沒有真相、沒有總統」,在三二○之後發起長期的街頭抗爭,並在街頭與媒體上不斷散播各種有關槍擊案的謠言、揣測與攻訐,造成社會動盪與政局不安。泛藍在三二○之後的抗爭,終因民眾普生反感,而踩下煞車,讓人民鬆了一口氣,政經社會秩序才逐漸步入常軌。如今,街頭抗爭行動雖已不再,但泛藍卻無法走出三一九槍擊案的陰影,竟然又在此次立法院臨時會中仗恃著多數席次通過了真調會條例。真調會的設立,無異於將三二○之後的街頭抗爭,以另一種型態再度搬上政治舞台。

 原本真相調查是在還原事件的真實輪廓,讓事實水落石出,但觀諸泛藍有關槍擊案的各種言論,可知其所謂的真相調查,其實是假真相調查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因此真調會的成立,可謂居心不良、動機可議。美國總統甘迺迪遭到暗殺,國會成立華倫委員會的目的,乃在調查可能涉及犯罪的個人、組織,甚至國家,查明犯罪事實與動機,但絕非意在調查被害人。而泛藍在真調會委員中佔有多數,以及彼等對三一九槍擊案與陳水扁總統的既定成見,真調會是否會在多數決下編造出另一套真相,進而淪為「敗選者鬥爭勝選者委員會」、「連宋清算扁呂委員會」、「選舉翻盤委員會」等,不免令人質疑、憂心。

 真調會另一可怖之處,在於對三一九槍擊案擁有專屬偵查權與管轄權。亦即條例第八條所規定:「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而「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長官之指揮監督」。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意涵,檢察機關行使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係憲法保留事項,不能由法律創設一個非司法機關的真調會,來取代並行使檢察官之權限。因此,真調會對三一九槍擊案所擁有之專屬偵查權,並得行使所有檢察官依法律得行使之職權,顯然違反前述釋憲意旨,有違憲之虞。更侵犯其他行政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調查權,亦即違反憲政上的權力分立原則。再者,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若真調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的理由。」此一規定所衍生的後果,將如司法界所批評的「不論法院怎麼判,若結果與真調會認定的事實不同,判決即可能被推翻」。至於該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更使真調會得以凌越法律的規範與限制,將嚴重侵犯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權,甚至危及國家安全。

 真調會條例處處違憲,其理甚為昭明,但泛藍為何寧可置法律之公平與正義不顧,執意以政治力凌駕司法之上,破壞國家之憲政體制?究其緣由,無非二者。其一,則如上述所言,乃是泛藍不願承認大選之失敗,以及無法揚棄對陳水扁總統個人之強烈仇恨,因此唯有繼續炒作槍擊案,寄希望於槍擊案,才能彌補受創的心靈。其二,則是泛藍雖已在野四年,卻仍抱持威權時代舊觀念,以為「執政即等於掌控司法、軍隊、警察」,因此三一九槍擊案雖已有檢調單位進行調查,甚至還有國際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參與鑑識,但泛藍卻認為執政黨一定可以居中操控,因此對於檢調系統的作為完全不信任,對其努力亦全盤否定,乃執意另立真調會,依其主觀的臆測與動機,進行所謂的真相調查。泛藍這種政黨可以操弄事實真相、可以超越司法的錯誤觀念,完全反映在其所通過的真調會委員任命的政黨比例原則,以及該會所擁有的逾越憲法職權。

 泛藍為了黨派之私,為了一圓選舉翻盤的妄想,罔顧憲法賦予人民的各種自由、人身、財產權利,以及憲政分立原則,不顧民間司改會等專業團體的反對,竟然強行通過三一九槍擊案真調會條例,製造出一頭吞噬民主憲政的怪獸,必將為台灣民主帶來災難。對於這種只知政治惡鬥,卻無絲毫現代民主觀念的政黨、政客,除了行政院必須堅持立場,提出覆議案與釋憲案圖謀補救之外,選民更應該在年底立委選舉時,用選票給予最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