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6自由時報
■莊柏林
立法院於三月二十四日艾利颱風天,在國親兩黨主導下,不顧人民及執政黨的反對,以一○七人贊成,九○人反對,一人棄權,三讀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簡稱三一九條例)。這是開立法的惡例,將輸不起大選的情緒,以掌控國會多數的立法方式,而達報復及惡鬥之目的,並進一步架空檢察官及法官的功能,建立比司法第四審更可怕的制度,讓人大嘆這是什麼世界。
對此,行政院批為毀棄憲法,踐踏司法,為對抗該三一九條例,將提出覆議,並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的反制措施。
三一九條例最可怕者,不外第八條共八項之內容。第一項將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權專屬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簡稱真調會)管轄。所謂管轄,何其嚴重,將檢察官獨立行使之偵查權剝奪,即依同條第二項之內容觀之,真調會具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如此,真調會之委員,是否須具備檢察官之資格,其召集人是否須具備檢察總長之資格?讓人無不懷疑真調會是司法怪獸。
同條第三項,更屬奇特,三一九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該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該會。換言之,排除任何機關包括檢察、警政、調查等單位的調查權,即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真調會調查結果,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與命令起訴無異。
如此,真調會顯有比總統、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更大的權限,依目前之司法制度,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尚可傳喚總統問案,也可偵查法務部長犯罪,那真調會竟然可指揮檢察官辦案,命令起訴,那才是名副其實的司法怪獸。
又三一九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還要受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罰鍰,並依刑法第一六五條、第二一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真調會之職權,無限上綱,比古代皇帝的職權還龐大,又真調會之委員或召集委員,究係公務員抑民間人士,有薪抑無薪,臨時的或永久的,均無明文交代,如不是司法怪獸,還有什麼可形容?
更怪者,無非第十三條第三項,謂「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無異剝奪法院之獨立審判權,換言之,真調會起訴之民刑事案件,不得判決真調會敗訴,否則真調會得以法定理由,推翻該確定判決,顯屬同時掌控司法調查權偵查權及審判權之司法怪獸,違背司法獨立審判之大原則。
又其第十五條規定真調會之委員及召集委員應由總統任命者,如果總統不為任命,視為任命自動生效,這是更奇怪的法制,難道有總統不肯任命的特任官嗎?除了怪獸以外,還有其他名稱嗎?
(作者莊柏林╱司法院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