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7自由時報
■尤英夫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已經在八月廿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假如行政院未提請立法院覆議,或立法院覆議不成立,甚或行政院未聲請釋憲,或聲請釋憲未通過,那麼本條例依憲法規定一定要由總統公布施行。假如總統公布了,那麼一連串的驚奇很快地就會發生:
一、公布當日,各機關所辦理槍擊事件之案卷及證物,應全部交調查委員會。但調查委員會根本尚未組成,各機關不知如何移交?
二、現在調查槍擊事件的機關除了偵查刑事責任的台南地檢署小組外,尚有監察院及其他調查或追究失職人員行政責任的行政機關。因為調查委員會具有專辦偵查管轄權,台南地檢署小組自然不能再辦下去,而移交出全部卷宗及證物。但是其他機關是否有權再辦下去,非關刑責部分,會產生困擾。因為本條例明訂槍擊事件所涉刑事責任,其偵查權專屬調查委員會固無問題,但又說調查委員會有權就三月十九日槍擊案發生前後本身或衍生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如此一來,是否連其他機關所辦理非刑責部分也包括進去?甚至也要對監察院及其他行政機關辦理人員一併調查?
三、調查委員由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排除立委、監委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似乎可以由司法人員擔任。但是司法人員的長官假如不同意調借,或司法人員假如不接受推薦,充滿政治角力性質的調查報告,如何能讓人信服?
再者,今天藍綠對決太過激烈,只問立場不問是非。假如社會上還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人的話,也是早被塗上各種顏色,那來公正人士?
四、調查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七人,其中泛藍推薦佔九人,明顯泛藍推薦的委員佔絕對多數。難免啟人疑竇:要什麼樣的調查報告,就會有什麼樣的調查報告。
五、假如司法人員願接受推薦,或其首長也同意調借司法人員至調查委員會協助調查。惟條例中未明訂調借來的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與調查委員會或其委員的彼此關係。如調查結果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但假如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不予起訴,又如何?
六、任何一位調查委員只要有興趣調查,經其他四位委員的同意,即可逕行調查。他的調查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對象沒有任何限制,即使總統、副總統也沒有例外。而且認為必要時,可以限制出國。所以對不起,總統、副總統要代表國家出國訪問時,也別提了,因為我要行使調查職權。
七、調查委員會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法律,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限制。易言之,解除各種法律的限制。如此一來,偵查是否可以公開?也可趁機調閱非關槍擊事件之國家機密文件、資料?
八、本條例沒有授權訂立組織規程或開會程序,委員會內之行政人員多寡及其任用資格、職階、俸給、調查委員有利害關係情形是否應加迴避等均乏規定,光有條例規定調查委員會又如何能順利運作?
九、調查委員會及其委員依法應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假如不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又不受任何機關監督時,對人民如何負責?人民又如何對其追究責任?
十、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假如與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有不同時,條例規定得為再審理由。雖然沒有明白表示所有槍擊案之事實,均以調查委員會認定的為準,但實際結果就是如此。所以法院也不必調查事實了,因為查了也是白查,反正採納調查委員會認定的事實,才不會被提起再審。
十一、依條例規定,調查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調查報告。如真相未查明時,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再向立法院報告。但假如像劉邦友、彭婉如命案經過好幾年仍然無法查明真相時,是否每隔三個月還要向立法院一直報告下去?立法委員每屆改選了,也還要再報告?立法院政黨結構變了,他們推薦的調查委員是否需要改組?又如何改組?
十二、最後,本條例名稱是「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當然是針對三一九槍擊案而特別制定。假如短時間破案,條例即可以廢止。但假如十年、二十年槍擊案不能破案,本條例是否要一直施行?
(作者尤英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