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8
王金平︰惡法亦法 否則還要立院嗎?

 

2004.10.08自由時報


法務部長陳定南(上圖中)昨日會同內政部長蘇嘉全(上圖左)、政院發言人陳其邁(上圖右)等政院官員前往三一九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拜會召委施啟揚(下圖右二)、委員王光宇(下圖左一)、翟宗泉(下圖左二)等人,但是雙方會談氣氛火爆,最後不歡而散。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面對行政部門有意運用所謂的抵抗權杯葛真調會的運作,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質疑說,即使是惡法,也是法律,在真調會條例釋憲結果尚未確定前,政府應尊重真調會,並讓其依法運作,否則行政部門可以任意抵抗立院依法通過的法律,那還需要立法院嗎?

 國民黨團書記長黃德福也抨擊說,真調會條例是經立院三讀通過、覆議確認維持原決議及經總統公布的法律,民進黨政府居然帶頭違抗,不僅立下最壞的示範,其行徑更像是流氓,如此官兵變強盜,民眾也可抗稅、拒守法令,法治國精神蕩然無存。

 此外,針對三一九真調會條例的釋憲問題,司法院長翁岳生昨天在總統宴請五院院長的餐會後曾致電王金平,指司法院日內就會函請立院推派代表參加本月下旬憲法法庭召開的真調會條例釋憲本案言詞辯論。

 王金平指出,等收到司院正式公函後,他再視公函內容決定是否邀請朝野黨團協商,但這次與先前司法院來函邀請立院推派代表參加急速處分言詞辯論案的情況不同,這次針對的是釋憲案本案,立院將以關係人身分提出說明,因此,立院應會推派代表。

 除釋憲程序持續進行外,由國、親兩黨團共同提案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排入今天院會報告事項,順利的話就能付委審查,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的提案人只有親民黨團,但國民黨團後來也加入,由國、親兩黨團共同背書修法。

 

就算立院有錯 執政者豈能跟著錯

 

2004.10.08自由時報

319真調會條例:憲政怪物

 

2004.10.08自由時報

■林福順

 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為政府、任何政黨、任何人民團體及全體國民須誠實的遵守法律,共同維護法律尊嚴及社會的公平正義。獨裁專制政體,如舊蘇聯為首的共產國家、納粹德國、軍部控制下之日本、海珊統治下之伊拉克…等,其統治者均將憲法、法律之尊嚴、法治、民主視如敝屣,視人民如草芥,任其蹂躪。如此無法無天,無民意基礎之獨裁政權,終將遭人民的唾棄,走向滅亡之命運。

 凡牴觸憲法之法律即違憲而無效,乃法治社會之基本常識,毋庸多辯。所謂無效係謂該「法律」之制定自始即不生效力;當然(ipso facto)無效;且絕對無效,無法使其變成有效。司法院大法官雖然於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有疑義時,有權予以解釋,但此乃係對於有違憲疑義之法律是否有違憲予以宣示而已。大法官並無權限使「無效」之法律起死回生,使其變成為有效。

 319真調會條例規定真調會有權調查政府官員是否有不當或違法行為,顯然侵犯了監察院之職權。它有權調動檢調警官員協助其行使司法、偵查權,可不遵守刑事訴訟法,得指定任何事項要求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證明或提供協助,而被要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任何其他理由規避、拒絕其調查;其所做的決定可供為推翻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顯然侵犯檢察官偵查權及審判獨立之憲法原則。

 如此包山包海,無所不至之亂權,將台灣之憲法、法治、五權分立之基本大法徹底否定毀滅,何以令人折服?希特勒在一九三三年三月以不法手段強迫德國威瑪共和國議會通過「全權委任法案」;此舉使希特勒握有絕對權力,施行獨裁、發動侵略戰爭、屠殺無數人民及猶太人,終於導致德國無條件投降。

 支持319真調會條例者辯稱「惡法亦法」,只要立法院(以多數暴力)通過之法律,上自總統、政府機關,下至全體國民均必須無條件服從云云。惟遍查全世界文明國家之法系,從無如此制度或原則;它明顯與文明世界之法律一般原則及公平正義,背道而馳。面臨立法機關制定明白違憲而無效之法律,法院 - 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之法院 - 及政府機關均應拒絕接受如此無效之法律的拘束,並應進一步依該國之法定程序否定它,以維護國家社會之法律秩序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大法官同意由憲法法庭分別就是否應採取急速處分,以及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舉行言詞辯論,作成解釋,將對我國之憲政健全運作有重大貢獻,讓吾人拭目以待。(作者林福順╱總統府顧問)

簡析聯合國的「一個中國」決議

 

2004.10.08台灣日報

◎賴怡忠
 

日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有關台灣加入聯合國一事時,說這與聯合國的「一個中國」相違背。這種說法實際上並不正確。因為(1)聯合國秘書處是沒有制定政策的權力,所以如果有所謂的「一中政策」,不可能由聯合國秘書處決定以及解釋,這需要回歸聯合國大會的決議。(2)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即1971年10月25日的「2758號決議案」,提到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恢復」其在聯合國的會籍及權利,同時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非法佔據的位置」。所以此決議案的「一中」談的是誰代表中國,而未觸及誰代表台灣的問題。

 處理這個爭論的關鍵,可能要將時空倒帶,回到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的情形。當時圍繞整個「中國辯論」的核心有三個決議案,而與「一中」直接相關的,是在9月25日以阿爾巴尼亞等23國連署提出的決議案(即後來的2758案),以及9月29日由美國等19個國家連署提出的「雙重代表權」決議案。第三個決議案主要與程序問題有關,有22個國家連署。

一中代表中國未提台灣

 至於在辯論的過程中,沙烏地阿拉伯及突尼西亞也都有決議草案提出,沙烏地阿拉伯甚至嘗試在阿爾巴尼亞案中提出兩個附加修正的條文建議。

 在這些決議案中,除了阿爾巴尼亞案,以及22國決議案外,其他決議草案都基本上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的席次,但也都指出有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性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提案是要求聯合國不要介入確認「誰代表中國」的問題,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有其席次下,確保中華民國的席次不被剝奪。由於美國的提案與阿爾巴尼亞的提案在「要不要確認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上有衝突,所以雙方是無法並存的。

 而在表決過程中,22國決議案先被否決,接著突尼西亞撤回其決議案,而沙烏地阿拉伯在其兩個對阿爾巴尼亞案的修正意見被點名否決後,表示不需要針對其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隨後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情形下,通過了阿爾巴尼亞的提案,即「2758決議案」。其後大會並未針對美國提案再進行表決。相信這是因為美國提案與阿爾巴尼亞提案,在是否確認中國代表權一事上有矛盾的結果。

如果回顧一下辯論過程,包括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馬拉威、尼加拉瓜、達荷美等國認為爭論的核心是如何使中華人民共合國獲致席次的結果,能以不對聯合國憲章有害,以及不忽視已經存在的國際現實的方式而達到。這些多為連署美國提案的國家,其關心的是台灣代表權如何被合理解決的問題。

決議案意在驅逐蔣介石

 有趣的是,斯里蘭卡、古巴、法國、英國、蘇聯、挪威、匈牙利、獅子山、烏干達、馬利等國反對聯合國設立兩個中國代表權的理由,是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同時認為聯合國只接受一個代表中國的國家,如果聯合國要為台灣準備一個席次的先決條件,是先要確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同時台灣已經依聯合國憲章提出申請。

 如果再仔細看「2758決議案」的文字,聯合國決議案指的是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非法佔據的位置」,意即當時的蔣介石政權已經不代表中國了,所以其聯合國的中國席位是非法佔據。但這不自動表示台灣在聯合國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雖然「2758決議案」在表決前,這些提案國家曾經要求聯合國秘書處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散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美國連署的提案,表達反對「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的立場,但那是還未屬於聯合國會員的中國之意見,不能說聯合國大會的「2758決議案」可以被引申為這種立場。

 總而言之,即使有「2758決議案」,聯合國大會的「一中」指的仍然是誰代表中國,而不是誰代表台灣。在辯論的過程中,台灣代表權如何被處理顯然是問題的爭論中心之一,但並不是所有有關台灣代表權議案在當時都被否決,實際上大部分是沒被表決。唯一通過的「2758號案」,事實上對於如果是非蔣介石勢力,且宣稱自己未代表中國的台灣,並沒有處理。更不要提到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這樣天大的笑話了。

 因此安南有關「一中」的說法,實際上曝露了其對聯合國規章的無知,以及對於台海事務不熟悉,甚至可說是怠惰的態度。正因為聯合國大會沒有對台灣代表權作出裁決,所以安南無從也無權下判斷,而應該回歸聯合國的章程來處理。安南這種把聯合國秘書長當成聯合國董事長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

安南的一中曝露其無知

 由安南的錯誤發言可以看到,事實上在各個國際組織中常有這種不具決策權,只有事務執行權的秘書處,藉著「一中政策」說詞來敷衍台灣合理要求的情形。以聯合國秘書長這樣動見觀瞻的位置都會有這種問題,更別提其他較不受注意的國際單位了。因此面對這種無理說詞,最佳的方式是去將與此有關的法源找出,逼問對方作這個判斷的法律基礎為何,而不是馬上將其歸因於中國的打壓,將一個原本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問題,變成對方要在台灣或中國選邊的政治決定,從而加深問題的複雜性。相信這是我們在國際場合面對「一中」爭論時要特別注意的。

(作者為台灣智庫國際事務部主任) .....2004-10-08【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