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5台灣日報
◎王麗華
6月20日起一連三天刊于民意版的「台美關係關鍵報告」一文,目的在報告「美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兩位作者的依據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項以及第二十三條,但遺憾的是作者並未在文中列出該和約條文。筆者在好奇心的驅使之下,乃花了一點時間去搜尋,現在把它們條列於下,也報告一下給讀者知悉,提供讀者方家自己研判,是否能夠根據這樣的條文內容來一口咬定「舊金山和平條約明文規定,美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和領土的處分權」?
A.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項(外交部譯文)12.日本茲承認在本約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區域內由美國軍政府或依其指令對日本及其人民之財產所處置之效力。(按:日文譯本及英文原文,之前本版已有他人為文論述過,在此不浪費篇幅。)
B.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P.706)甲、本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之簽字國批准之,並於日本及下列國家中包括主要佔領國美國在內之過半數國家業已存放其批准文件後,即對各該批准國發生效力,即: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法蘭西、印度尼西亞、荷蘭、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對於此後批准之國家,本約於各該國存放其批准文件之日即發生效力。乙、本約如經日本批准九個月內尚未生效,任一批准國,得於日本存放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以內,以文件通知日本及美國政府,使本約於其本國及日本間發生效力。(按:英文原文限于篇幅,讀者可自行參閱耶魯大學法律研究所出版的「UnitednationTreatySeries,P.74)
過目兩條和約的內文之后,不知讀者有否在其中看到任何文字在「明文規定」美國擁有台灣的主權?事實A項的內容,在敘述如何處理日本的公產以及人民的私產。B項則在說明條約簽字國對文件的處理辦法。然而何、林兩君竟比著名的小說家李喬還厲害,能夠創造出「美國擁有台灣的主權」的fiction來。
身為台灣人看到有國際友人肯兩肋插刀要幫助台灣人討回台灣的主權,固然相當感心,然則如果刻意曲解國際條約內容,甚且無中生有,犯下關鍵的錯誤,只會陷害台灣又遭國際恥笑。尤令人可議者,乃何、林兩君對李登輝(新聞、網站)先生的攀誣。據悉何君先前曾以類似上述的手法企圖誤導李前總統不成,如今反咬人一口,很不厚道。在此提醒被中國人欺騙到不得不自中國出逃的林君,「目珠別較金也」,切勿「予中國人騙無夠,繼予美國人騙來湊」。(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