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介入治安 突顯中國社會不穩定

 

2006.11.16【大紀元時報】

 【大紀元訊】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日前公布了「軍隊處置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中共軍隊參加處理中國社會重大突發事件作出明確規定。專家學者分析指出,這個預案的推出顯示前中國社會確實存在很大的不穩定因素。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有關的預備方案規定,中共軍隊參與處置的重大突發事件包括五種:一、軍事衝突突發事件;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穩定;三、處置重大恐怖破壞事件;四、參加搶險救災;五、處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新華社報導說,這項由中央軍委頒布的預案,是中國第一次對軍隊參加處置突發事件進行了規範,為軍隊參與有關行動提供了有效依據。

目前旅居美國的中國政治觀察人士方覺分析說,從這個預案的推出,可以看出目前中國社會確實存在很大的不穩定因素。他說,改革開放之後,中共軍隊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主要和自然災害有關,但這次中央軍委的預案中,處置自然災害顯然不是最重要的考慮。

美國社會學者劉曉竹也認為,這個預案的推出非比尋常。劉曉竹說:「因為中共已經建立了人數眾多的武警部隊,這些任務本來應該是武警出面的。現在中共的政情出現了一種不穩定的現象,就要藉助軍隊的力量來維持政局的穩定。」

劉曉竹擔憂,基層軍事部門自主行動權力增加,可能會導致各地基層軍事單位自行其事,最後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

 

福建莆田警民衝突多人受傷

 

2006.11.16【大紀元時報】

福建省莆田市新度鎮頂厝村日前發生警民衝突事件,數十名反對政府收地的村民,疑阻止政府勘查人員強行開工,當局出動逾百名武警到場鎮壓,打傷十多人,傷者被送院救治,其中一名鄭姓的55歲村民需做開顱手術,情況危殆。圖片是事發現場和被打後村民受傷照片。◇(網絡圖片)

沒有情婦的貪官和貪官的情婦

 

2006.11.16【大紀元時報】


貪官的情婦審判後大部分無罪釋放。圖為原雲南省長李嘉庭情婦徐福英。(網路圖片)

去年被逮捕的中國建設銀行原董事長張恩照,最近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在案扣押的全部財物。他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說,他曾給30多位高官做過辯護律師,張恩照是唯一一位沒有婚外私情的貪官。

如果這也是對張恩照的辯護詞的話,相信不會起什麼作用:

第一、根據中共的價值觀念,男女關係只是「生活小節」。如果保持革命「大節」,情婦就是革命需要。例如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同志不算他與走私犯賴昌星的親密關係,最近還有人揭發他包養一名海軍軍官,嚴重破壞人民海軍的光輝形象。但是因為他不像陳良宇那樣頂撞最高領導人,所以這些都是生活小節。至於中共貪官被點名後,也會爆出他們亂搞男女關係的醜聞,那只是搞臭他們的政治手段,與刑期長短無關,否則偉大領袖毛主席要從水晶棺材裡被拉出來「補刑」了。

第二、包養情婦已經是中共官場的普遍價值觀,因此如果沒有情婦可被減刑,就會觸怒中共政壇,甚至庭審的法官。我們甚至有理由懷疑,如果律師在堂上搬出這一條,張恩照的刑期可能更重。中共中央紀檢肅貪人馬最近南下深圳查案,一個曾被評為「人民滿意好法官」的裴洪泉,被中紀委在其家中的冷氣機、馬桶和魚池水泥底層等地抄出人民幣2,700多萬元、美金95萬元;已有家室的裴洪泉在擔任羅湖區法院院長時,同時交往法院四、五個女職員,還包養一名女法官,導致對方懷孕。這種法官怎麼可能放過張恩照這個毫無情趣、毫不入流的貪官污吏?

有關中共貪官的權色關係,早引起媒體的興趣。以「反腐」為名販賣色情,一直是某些出版物的斂財手法。當然,也有一些調查與統計,認為中國的貪官中,有九成與情色有關,有的更認為幾乎百分百有關。因此張恩照成為脫「淫」 而出的異類了。也因為其普遍性,所以3年前四川率先推出男性官員不能聘用女祕書的規定,想來就是擔心「小祕」變「小蜜」。為何是四川先行?大概是天下未亂(亂搞男女關係)蜀先亂吧?然而很少人追究這是歧視女性的做法。只有中共這種踐踏人權的 專制封建官僚才會這樣做。

中國媒體後來關切玩弄女性的中共貪官中,哪一個在數字上可以榮獲冠軍?於是像大躍進一樣,各地竟放「衛星」。原來湖北省天門市市委書記張二江與107名女人有染,加上妻子,正好湊足「108將」獲選冠軍;後來江蘇省建設廳長徐其耀拔得頭籌,他包養140名情婦,其中還有一對母女,他經常在酒後當眾誇耀自己「一箭雙鵰」。當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汪東興曾讚歎毛主席把兩個姐妹「一鍋端」,如今這位徐某人可說是「照毛主席的房事辦事」的典範了。他們有沒有像大躍進那樣虛報成績呢?看來沒有,因為他們有「性日記」存檔,不但有過程,甚至還保留「紀念品」。

但是強中還有強中手。2005年自殺身死的湖南省常德市一名家財千萬的政協委員巢中立,在遺書中坦言,自己風流成性,豔福無邊,一生中曾與二千多個女人上過床,還多次包養女大學生。

有一位網友不無好奇的問,當這些貪官被揪出來後,他們的情婦們該如何處理?別急,黨人自有妙計。今年10月有一篇報導題目是:〈舊貪官情婦 新領導繼承〉。具體內容如下:「貪官坐牢了,他們的情婦們怎麼辦?其實大部分是無罪釋放,但重新回到社會的她們都幹了些什麼呢?據了解,她們當中很多人繼續成為腐蝕幹部的高級妓女,或轉向權貴豪富投懷入抱。此外,更加匪夷所思的是,一部分原來落馬的貪官情婦,經常為後任者照單接收。據說,一個單位的領導新官上任後,一個個把這些本單位和原來貪官有關係的情婦們召集起來談話,以使她們繼續發揮其應有的性資源作用,為現任貪官謀取『性福』。」英明的共產黨到底比我們老百姓想得周到。

中共的確培養了一批特殊材料製成的中共官員,所以胡錦濤要開展「先進性教育」的運動,並且圓滿落幕。但是他們如果只在國內比賽模範帶頭作用,簡直是浪費人才,他們應當可以進入健力士大全的世界紀錄,為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留下光輝彪炳的一頁。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憲政真義-兼論國務機要費案之訴追-

 

2006.11.16【自由時報】

■ 李鴻禧

本(十一)月初,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察官陳瑞仁將總統夫人吳淑珍等人以貪污罪名起訴,並將陳水扁總統列為共同正犯,而謂「總統所涉貪瀆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追究」。

按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憲法意旨,一方面,因行政首長之總統,通常對外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來表示國家意志,對內公布法令、任免文武官員,為全國政治領袖,其實際選舉所得選票、所獲民眾支持也高於其他選舉,地位崇隆,其尊嚴自應受憲法或法令所推崇。同時,另一方面,這種規定,也是三權分立與制衡之重要而不可或缺之機制,旨在確保行政機關之總統,安心且專心地行使其職權,庶幾能日理萬機,以維護國家政局安定及對外關係之良好發展,不受檢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濫借刑案訴追之名恣意滋擾干預,不讓總統經常為一張禮券或一張發票之來源或使用,而疲於奔走檢察處或法院來澄清是否合法。

抑且,這種「刑事豁免權」(Immunitat),事實上,不但在維護總統尊嚴、保障總統專心行使職權,而且更是用來維護檢察機關與各級法院之超然獨立、不受干涉,以確保其公信力與令譽。衡諸現代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通例,莫不採用「檢察一體」體例,檢察官原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的行政官員,其偵查、起訴,本來就要受全國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之指揮與監督,其指揮監督機關對偵查起訴程序不同意時,且可另行指派他人更新訴追程序。而實際上,各國檢察總長殆都由總統或內閣總理任命,在英美法系法務部長同時是檢察總長,他們必須聽命總統或內閣總理之指揮監督;在這種體制下,希冀各級檢察機關之檢察官,進行對總統之刑事偵查訴追,事實上近乎不可能,而不訴追又會傷害檢察機關之公平正義之公信力。因而,世界各國比較憲法之普遍原理與體例,就採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制度,使檢察機關能迴避對總統或內閣總理之訴追,以確保其公信力與令譽。同時,依「不告不理」之刑事法規原理,讓各級法院也能迴避恣肆侵犯行政首長,以免造成司法與行政之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齟齬衝突,輕則引起行政機關因焉全面壟斷司法及檢察人事任免,形成「法院及檢察機關是政府執政黨開的」惡果,重則醞釀憲政危機、激起國家動亂。

然而,這種「刑事豁免權」重在保障總統職位尊嚴及職權行使,並非旨在保護總統個人,故而總統因居此職位而有反射的豁免權,但卻無權自行放棄。正如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或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這些總統職位上權能,總統不能私自「下放」或「拋棄」一樣。這次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總統充分自信,認為既無貪污、何怕偵查而放棄「刑事豁免權」,固然未能理解此制之憲法真義;不過陳瑞仁檢察官應該是「刑事訴訟法制」專業官員,竟然借陳總統之放棄豁免權,逕自偵查訴追,高檢署檢察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也都毫無此舉違憲之感覺。他們對憲法第五十二條比較憲法上普世規定如此無知,固然令人瞠目詫異,而對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之「刑事訴訟法效力界限」,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有其「治外法權」領域,都無正確理解,這才令人感到悲哀痛心。陳瑞仁檢察官之汲汲表明他是「深綠」,大談「揮淚斬馬謖」,聽說有檢察長請「名嘴」而非憲法學者專家諮諏,又據報導這些檢察官員的「英雄行為」,還有國會議員要求「明令表揚」,台灣法界蹂躪踐踏憲法尊嚴之諸此行為,在亞非落伍未開發國家恐怕也不可多見。這是台灣憲政與司法的悲哀。

筆者濫竽台灣憲法學界,研究比較憲法五十餘年,曾為擔心檢察機關踐踏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早於今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透過民視台各以半小時時段,紹述如本文所論之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憲法真義,希冀台灣之司法、檢察、政治各界,能真正深入了解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不讓國務機要費案荒腔走板,嚴重戕害憲法之尊嚴。事實上,環顧世界各國之憲法普世共識,這種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思想與制度,因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調諧必要,以及刑事訴訟實務運作之不可或缺,於今殆已成為無可爭議、四海皆準之原理原則。不但民主憲政、司法績優之先進國家,如美、法、德、日、義等,而且連憲政發展中之韓、菲、土、墨等國,幾乎無不視為天經地義、刻意建立。美國耑此特意設立特別檢察官制度,來偵查訴追總統刑事案件而排除一般檢察機關之有此運作,日本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國務員(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任期中,非經內閣總理同意,不得訴追。前者明確建立總統不受一般檢察機關訴追,後者建立「防火牆」以防檢察機關,借偵辦總理部屬而牽連總理,違反憲法保障總理不受刑事訴追之規定。

幸而,台灣法學界及司法實務界,還是有憲法、刑法學學者及法院院長、庭長,具名發表意見,從學理及實務方面論證強調,檢察機關不應繼續借起訴陳總統家屬及幕僚,來蹂躪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憲訴究總統貪瀆刑責。

然而,憲法第五十二條之刑事豁免權,絕不是庇護總統貪污違法之城堡,總統若有貪瀆違法情事,其應負之「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仍可依現行憲法及相關法律追究。

第一、立法院可以全體三分之二多數,決議提出彈劾或罷免總統案,若彈劾或罷免成功,總統就須負政治責任去職。

第二、總統若被彈劾或罷免去職,就無總統身分不再有刑事豁免權,無法排拒檢察機關之偵查訴追,以及法院之審問處罰,而負法律責任。

第三、總統所犯若為內亂外患罪,原就無刑事豁免權,若所犯為其他罪名而情節重大時,必難逃過立法院推展之彈劾或罷免,一經彈劾或罷免,就無刑事豁免權可以排拒刑事追究。

在兩蔣時代,不但長年發佈戒嚴、實施動員戡亂緊急體制,踐踏蹂躪憲法,而且完全控制審檢司法軍法體系,扼殺司法獨立。幸而,李登輝、陳水扁兩位總統,用心呵護司法之超然獨立、支持司法改革。殊不料,陳總統過猶不及,到花蓮地檢作證,在國務機要費又違憲放棄刑事豁免權、並聲明不上訴而辭職。同時檢察體系竟然無視法學界法院實務界之批評懷疑,霸王硬上弓,踐踏憲法自毀長城,可嘆可惜。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憲法專攻)

 

台灣若無自衛意志 日美無義務保台

 

2006.11.16【自由時報】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專訪

曾任防衛相的日本眾議員玉澤德一郎(見圖,張茂森攝)針對中國潛艦跟蹤美國航艦「小鷹號」的報導指出,「中國威脅論並非只是想像」,他認為中國的行動一方面是在偵測美軍警戒能力,另一方面則把美國當成假想敵。

中國已成亞太區域威脅

玉澤德一郎就中國潛艦跟蹤美國航艦、東亞安保等問題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指出前年中國潛艦侵入日本領海,現在又跟蹤美國航艦,還揚言以洲際飛彈可達到美國本土,且以短中程飛彈對準台灣與日本,中國的軍事崛起,「很明顯已成為亞太地區的威脅」,中國為達成「併合台灣」的謀略,「早已鎖定美國和日本」。

現任日本「亞東親善協會」會長的玉澤德一郎特別關心台灣安保問題,他表示,今年五月到美國出席美日二加二安保協議時所得到的認知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防衛台灣的義務,台灣若落入中國控制,美國要防衛日本、菲律賓將很困難,萬一美國在緊要關頭棄守台灣,美國也將遭到世界輿論批判,但這有個前提,即是「台灣必須有自我防衛意志」。

玉澤對台灣的軍購案始終無法過關表示無法理解。他說,台灣人民應該知道這是「因為台灣內部有和中共合作的政黨」才會如此。他表示,「台灣如沒有自我防衛的意志,成天要美、日協助,不是很可笑嗎?」

玉澤說,台灣對美國軍購都是防衛性武器,連這樣的軍購案都通不過,將來中國若軍事犯台,台灣在短期間內都撐不住,美日也無能為力。

玉澤認為,對於目前在亞太地區日、美掌控的制海權,中國是採取挑戰的姿態,強固的日美安保體制,可有效遏止中國進出太平洋。

玉澤強調,由中國潛艦侵犯日本領海與跟蹤美國航艦的意圖,清楚顯示中國進出太平洋的野心,台灣的命運完全受到「台灣軍購案的去向」、「台灣人民是否有防衛自己國家的意志」與「強固的日美安保」等三個要素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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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小鷹號 中國海軍副司令員指揮

〔中央社香港十五日電〕總部設在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十五日表示,中國海軍一艘宋級潛艦十月跟蹤美國航空母艦「小鷹號」的行動,是由海軍副司令員丁一平親自指揮。

信息中心引述消息人士的話說,中國海軍採用南海艦隊三十二支隊改良型宋級潛艦(039A)跟蹤「小鷹號」,並由海軍副司令員丁一平親自指揮,他已成為各項海軍重大行動的最重要指揮官。

丁一平中將一九八八年被授予海軍少將軍階,是中國海軍中最受矚目的將領,但二○○三年四月發生「三六一號」潛艦事故,導致七十名官兵死亡後,當時身為北海艦隊司令員的丁一平被降職,但他在今年八月被破格擢升為海軍副司令員,預計三年後會成為中國海軍司令員。

 

華郵專訪日相/安倍籲討論攔截飛彈權利

 

2006.11.16【自由時報】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十五日報導〕「產經新聞」十五日報導,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十四日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專訪時表示,由於極難判斷飛向日本的飛彈攻擊目標究竟是日本還是第三國,故日本實在有必要研究將飛越日本上空的飛彈擊落,是否牴觸現行憲法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相關規定。

積極展現修憲意志

安倍受訪時,表現出修改日本憲法第九條的積極態度。針對第九條關於集體自衛權行使的解釋,安倍說︰「例如日本擊落可能飛向美國的飛彈,抑或是日本自衛隊在海外與盟軍執行聯合國維和行動時,救援遭到攻擊的盟軍,這兩種情況是否牴觸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應仔細研究」。

日本政府二○○三年六月在國會答詢時,針對安倍所提的假設情況表示,「研判飛向日本的飛彈可能以日本為攻擊目標,同時可能是對日本的武力攻擊時,便可發動自衛權」。在今年國會答詢中,日本政府則認為,攔截以第三國為目標的飛彈,「可能屬於憲法所禁止的集體自衛權」。

認定是「個別自衛權」

由於飛向日本的飛彈很難判斷其目標是日本,抑或是日本以外的第三國,稍有差池便可能釀成嚴重後果,因此安倍認為,攔截擊落飛向日本的飛彈,應屬憲法准許的個別自衛權。

集體自衛權為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國際法權利,但日本現行憲法解釋,「日本擁有這項權利,但禁止使用」。

此一解釋所造成的矛盾現象是,若美、日兩國軍艦一同在海上巡邏,日艦遭到砲擊,美方可行使集體自衛權回擊;反之,美艦若遭砲擊,日方只能袖手旁觀,出手還擊便等於違憲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只有在本身艦艇遭砲擊時,才能行使個別自衛權加以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