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0 大紀元時報
☉古金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司法體系在民主法治國家是保障人民權利及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殿堂。而要能落實司法權之行使,則有賴「權力分立及抗衡」制度之確立,司法機關必須獨立行使職權,對外不受政府其他部門之干預與羈絆,對內法官更須有獨立審判的空間,才能勝任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重責大任。
獨立的司法
才能真正發揮制衡的作用
司法獨立包含「制度上獨立」與「裁判上獨立」,前者在於保障司法體系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之不當干預,基於平等地位行使司法權。後者是指法官只須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
我國司法,於立國之初,係將清末之「法部」改名「司法部」,為主掌司法行政之最高機關。民國17年,國民革命軍統一中國,於定都南京後,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制定「國民政府組織法」採行五權分立之政府組織體制,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但民國33年,卻又將司法行政部改隸於行政院。
舊制的司法
不符五權分立之政府組織體制
對日抗戰勝利後,國民大會於民國35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並於翌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因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然而掌理民刑事訴訟審判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卻仍沿襲舊制,由行政院下設之司法行政部監督,致與憲法之規定明顯不符。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乃於民國49年8月15日通過釋字第86號:「憲法第77條所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之解釋文。
審檢分立與司法預算獨立入憲
嗣民國69年,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之分際,乃依據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之精神,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同時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自此我國之司法體系始趨於完整健全。
民國86年,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又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使司法預算自行政院脫離,由司法院獨立編列,不再受行政院的羈絆,更進一步彰顯司法「制度上獨立」地位之穩固。
而憲法第80、81條將法官身分及審判獨立提升至憲法保障層次之規定,以及司法內部裁判書送閱制度之廢止,則是維護法官「裁判上獨立」的重大指標。是就目前台灣之司法體系而言,無論是「制度上獨立」抑或「裁判上獨立」,應已完全步上民主憲政體制之正軌。
司法人員只要能嚴守立場,有抗拒不當干涉的骨氣,不屈從權貴壓力,任何外力介入司法之說,都將化為子虛烏有。雖仍常見有公眾人物,不時就個案之偵辦或審判,指摘謾罵,然大多都屬無的放矢,沒有具體事實證據,類此已司空見慣,國人應不致為其所誤導,而對司法之獨立產生懷疑。
台灣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當前司法之尚為人所詬病者,應為案件之遲滯及裁判品質之粗糙,直接關係到當事人權益之保障。為提升裁判品質,法官除應充實法律專業素養外,必須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邏輯思維才不致完全與社會脫節。
然而,真正問題之徵結所在,還是在於案件量之持續增加,司法人力相對不足,法官超量負荷,才是造成司法案件遲滯及裁判品質粗糙的重要原因。所以如何有效疏減訟源,充實司法人力,應是目前台灣司法的當務之急。
司法院為疏減訟源、提升裁判品質,正積極推動民事調解及家事專業調解業務,並試辦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之調解,希望藉由調解功能之強化,達到真正解決紛爭疏減訟源之成效。另對於專業法庭之設置,除現有的家事、少年、智財外,亦積極推動醫療、工程及重大金融等案件以專庭審理,同時朝向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進行改革,以提升司法裁判之品質及效率。
新年期許
身為司法一員,當知改革之路艱辛而漫長,但只要方向正確,一分耕耘,必有一分收穫,持之以恆,高效率高品質的裁判,肯定會隨著打造合理的審判環境而實現,這也是給台灣司法的新年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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