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2自由時報
記者鄒景雯/特稿
二次江陳會所簽署的四項協議,已列本週五立院院會報告事項,在相關協議監督立法尚未完備之際,為示充分尊重民意,並建構朝野討論重要公共政策平台,四項協議應全數交各委員會「審議」,而非逕交「決議」與「備查」;同時,四項協議若經此獲各政黨共識,將有助於化解社會疑慮,反之若出現嚴重爭議、無法弭平歧見,則應交付公民投票決定,以防止行政權獨斷而行。
江陳四項協議經國共密會、兩會簽署後,相關內容引起社會不同評價,即便如最無政治性的「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亦被消基會指為「安全進口、流向管理、檢驗、通報和賠償」五項機制盡付闕如,因而評為「簽署著好看,實際幫助有限」,政府談判水平公開受到專業挑戰。
故而,立院程委會建議院會將「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交付審查、「海峽兩岸郵政協議」與「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送交備查,不僅意圖便宜行事,且與民間預期落差太大,應當四項全數攤在陽光下,讓公民詳細檢視。
立法與行政兩院目前就「空運協議」與「海運協議」的協議內容,是否違反兩岸關係條例與商港法出現爭執,基於國會做為立法與民意機關的雙重地位,何況立法部門數月前早已提醒應立法、修法警告再三,然行政院置若罔聞,現在實無再自行定義以為挑戰的正當性,否則國會淪為立法局,證實議會路線已宣告休克,引起的社會猜忌將動盪體制內的穩定。
除協議內容應送立法院「審議」,違反法律部分應提修法草案完成修法工作,同時在兩岸直接通航前,還應經立法院決議,相關法律程序全部完備後,行政部門才得實施;在審議與決議過程中,若順利取得各主要政黨共識,殆無疑義,否則,以國會當前的席次,囿於立委選制使然,並未真實反映選民結構,為求政治安定,不宜逕以表決解決紛爭。
若在國會經過朝野理性協商溝通仍無法取得交集,基於相關決議皆屬國家重大政策,應依公投法,在公投案公告成立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訴諸人民決定。唯有如此,才不會為體制外蓄積能量,耗費更大的社會成本。倘若馬劉政府僅思送立法院決議、備查,或一個月內未決議視同通過,不讓多元聲音呈現,則惡性循環的後果將可以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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