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4自由時報   羈押爭議 法界:司法官心中沒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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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等綠營前任和現任首長羈押問題,近來引發許多爭議,受到不少國際人權組織關注,法界和學界人士認為這與憲法不受重視、公務員心中沒有憲法有關,應參考國外法制,修法改善附條件釋放制度,並增列審判中羈押詳細規定。

為偵查羈押形成押人取供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會長尤美女律師指出,羈押、拘提等強制處分應從憲法角度來判斷正當性,先進國家是為了讓法院審判順利而羈押被告,台灣則以便利檢方偵查作為而押人,這樣會形成押人取供、被告無法自由陳述意見等弊病。

尤美女說,檢方常認為在押被告供述案情時,沒有刑求或逼供等情形,收押後供詞就成為自白的有利證據,問題是被告關在看守所的小房間,與律師接觸不便,也不易蒐集有利證據和資料,這樣如何能自由陳述意見。

對人民侵害應減至最小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召集人羅秉成律師,及台大法律系教授王兆鵬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制度是「羈押為先、附條件釋放為後」為原則,應修法以對人民侵害最小方式,多增加些附條件釋放措施,例如電子監控、以保金避免串證等情形都可考慮。

羅秉成強調,目前審判中羈押的問題也很大,有時反而較偵查中羈押對人權的保障更不足,以葉盛茂案來說,法官依職權當庭收押,但事先未給辯護律師和檢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凸顯審判中羈押的法律規範不足,現行準用偵查中羈押法條,完全沒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羅秉成表示,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目前還在羈押中,引發偵查中羈押時間過久、最長可達四個月等爭議,最好參考日本制度,審前羈押期間限縮到最長二十天,再建立定期審查的外部監督機制,這樣才能促使檢方盡早偵結起訴案件,讓司法案件回歸法院審理的常態。

審判中的羈押規範不足

王兆鵬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曾說明羈押對人權侵害嚴重性,原則上刑事被告不應在審判前長期拘束自由,因為法院准許檢方偵查中羈押被告,不但涉及人身自由的憲法問題,也關係到憲法上「不自證己罪」的基本人權。

王兆鵬坦言,實務上,當檢察官不滿意被告陳述內容,常以粗暴語氣,告以「關你四個月,看你講不講」,無異威嚇人民自白、放棄「不自證己罪」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