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自由時報
二
○○三年十二月卅一日總統公布實施《公民投票法》。這部根據國民主權與直接民權原則所制訂的法律,自通過以來針對六項全國性的議題舉辦公投,包括二○○四年三月「強化國防」與「對等談判」二公投案、二○○八年一月「討黨產」與「反貪腐」二公投案、二○○八年三月「入聯」與「返聯」二公投案。這六項全國性的公投案,受到政黨惡鬥的影響,拒領公投票的杯葛手段,加上公投領票高門檻的限制,造成公投案全部挫敗。
事實上,公投法的制訂過程,受制於朝小野大的國會生態,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兩黨聯手主導通過「鳥籠公投法」的高門檻限制,違反民主常態不利人民經由公投表達意見,使公投案的通過難上加難。公投法的缺陷凸顯公投法補正的迫切性,二○○八年二月一日民進黨政府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因為政治力的干預,受到擱置無法排入國會議程討論。中國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之後,十月二日的行政院院會通過決議,以「社會各界對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內容的意見不一」為理由,退回公投法修正案。
民主政治是制衡政治,面對中國國民黨所謂的完全執政,集行政權與立法權於一黨,政黨政治制衡力量非常薄弱,人民制衡力量的保存與展現絕對必要。假使鳥籠公投法不修正,公投門檻不做調整,直接民主的機制繼續受到限制,人民無法經由公投有效表達意見,維護國家、人民的真正利益,人民制衡的力量無法發揮,台灣民主政治將陷入一黨專制的惡劣困境。
公投是台灣人民決定台灣前途不可或缺的民主機制。負責任的政府有推動公投的義務,而有擔當的政黨有推動公投法補正的責任,降低公投提案、連署、領票與通過的門檻。公投的主角是人民,現行公投法須急速補正,俾使公民投票法成為促進人民有效參政、而不是阻殺直接民意的工具。有健全合理的公民投票法,台灣人民才能真正當家作主。
(作者陳隆志 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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