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6自由時報   筆戰:司法院vs.高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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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6自由時報   

陳前總統所引發的司法案件,尚未進入實質審理階段。惟,就該案之分案程序,如何合法妥適?卻引起高等法院法官在報端投書,司法院亦以罕見的效率,在官方網站上就投書之內容,以新聞稿的方式加以澄清、說明。

而細讀該投書和司法院新聞稿二者之內容,可知,最重大的爭議在於,台北地方法院就該案如何分案的審核小組會議,其出席者之資格。

投書的內容認為,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

新聞稿則駁斥投書之內容,認為刑事庭分案要點四十三條規定的:「(含代庭長)」一詞,係指由司法院令發布代理職務者,並非指各審判庭之審判長。亦即,該十三位審判長,尚未由司法院發布代理庭長職務,當然,就不具備該分案要點所規定之資格。

此種概念、形式的解釋法律,就司法實務工作者來說,乃家常便飯。但是,對一般百姓來說,則有如身陷五里雲霧之中,摸不著頭緒。

若是按照司法院新聞稿的說法,十三個審判長都不具有法定代理庭長的資格,那我們不僅要反問,難道這十三個庭,在合議審判時,都沒有庭長?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不是明文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邏輯上,是要先有庭長職務,才能當審判長。而不是本末倒置的以審判長去充任庭長)?

還是說,這十三個庭的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五個庭長輪流到這十三個庭充當審判長?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這五個庭長有沒有額外的加薪?十三個審判長有沒有領庭長的職務加給?

司法院是不是應該就此實質是否具有代理庭長資格的判斷方式,再加以說明,而非僅以「此已行之有年,亦為訂定分案要點時之意涵」的簡單數語帶過。
(作者楊義翔 從事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