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6自由時報
高雄高分院庭長周慶光怠惰職守情節離譜,臨退前十天被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停職、移送公懲會查處後,公懲會議決後認定其「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明顯欠缺;又恣意更改延後庭期,置當事人訴訟權益於不顧」,卻僅將他記過兩次,讓周不僅敗部復活,申請復職後還得以領取巨額退休金及一半本俸。
本人身為執業律師,對公懲會所說周法官類似之行為則常有切膚之痛。前曾為某單位受虐兒請求剝奪親權以便安排出養,但案子進入法院後如石沉大海,眼見受虐兒一日一日長大,出養的機會逐漸減少,屢進書狀催促後一年餘仍等不到法官開庭;也有法官為符合辦案進度的監督按時開庭,但每一次開庭都重頭問起,近一年仍搞不清楚案件狀況。而檢察官乃以偵查不公開,案件進度更無從催促及了解,案件發展各憑心證令人不忍卒睹。
對當事人而言,檢察官及法官或掌握其生殺大權,攸關身家財產的重大權益,司法人員辦案草率或延滯、心態主觀,都可能造成冤案,或對權益的重大剝奪,其痛苦及恐懼外人難以明瞭。雖然司法界許多學養豐富、兢兢業業的司法人員為國把守著正義的大門,但也不容忽視仍有少數挾公權力侵害人權、未依法行事的司法人員。本人發現以往司法人員之調查案,倘與私德無關,縱經監察院調查,法務部或公懲會常未予以適當的懲處。然一個草率濫權的檢察官,遠比一個喝花酒的檢察官,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故未適時對不良司法人員施以適當之懲處,是對謹守崗位、克盡職責司法人員的侮辱、是對正義的嘲諷、也是對人民所託的辜負。對於司法信任度逐漸降低的國人而言,公懲會的這巴掌不是打在司法院,而是打垮人民孱弱的信心。
(作者勤行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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