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4自由時報
江陳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六大項目之一的「裁判認可」,明確的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
以下我以個人遭遇為例說明「裁判認可」的不合理性。
我於一九九七年底在北京天安門正東三十公里的燕郊開發區投資設廠,產品全部外銷美國,九個月後公司開始賺錢,一個我聘用前連手機都買不起的年輕人,居然能夠勾結銀行,以偽造的簽字貸款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可以不經過公司會計,用銀行給的特殊金融卡將貸款轉入自己的戶頭。事發後,一不做二不休,聯合了中國最大的同業及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官,以「假執法真搶劫」的方式將工廠洗劫一空。
為了討回公道,我透過各種管道向地方政府及國台辦反映,要求早日將涉案人員繩之以法,歸還生產設備、原物料等,以求恢復工廠的正常運作。但是河北省有關單位均以「尚有疑點有待釐清」為藉口,將刑事案拖著不立案。反過來以司法為工具來迫害我,先由該年輕人告我欠他七.八萬美元投資款,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唯一的根據是有人聽我說過,法官認為這樣就成立。又告我的公司欠他個人五十多萬人民幣,也無需證據同樣成立。中國銀行告我欠貸款一百二十萬人民幣,合約簽字是偽造的,貸款當然與我無關,但法官認為貸款的錢確實匯到公司的戶頭裡,我必須要負責還錢。二○○一年一月我不得不離開中國(否則依慣例必定被拘捕,理由是防止台商溜回台灣),沒法追討民事確定的債務。
這樣的受害台商案件有多少?根據國台辦自己的統計數字每年至少二千多件!可怕的是,沒有任何一個受害台商能討回公道!台灣的海基會或有關政府單位都私下承認,沒有能力為受害台商申冤。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無法保護自己的國民,這已經夠窩囊了,現在還要助紂為虐,認可並執行中國荒謬的民事確定裁判,有這樣的政府,我們還需要敵人嗎?
(作者高為邦 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http://www.vic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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