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4自由時報
基本上,若要從國際法理論探討台北和約的問題,首先必須將台灣這塊土地的歸屬問題,與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問題加以區分。因為前者是關於國際法的領土紛爭,而後者是國家論或政府論的問題,是不同層次的討論。
一九五二年簽訂的「台北和約」,只是再次確認舊金山和約,不可能規定超越舊金山和約內容的新條文。因此,日本同樣是「放棄」相關領土,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領土要轉讓給誰」。馬總統認為該和約確認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說法,完全不符事實。
就法理而言,「台北和約」的重點是處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日本當時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約,而不是和「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約,主要是表明是以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為認定基準,等於承認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
但目前「一個中國」原則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因此,若主張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等於將台灣問題簡化為中國內戰造成分裂的結果,同時在目前已喪失兩個中國共存的任何空間之下,法理上中華民國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繼續主張「台灣﹦中華民國」,等於為北京政權製造可以當然繼承的理由。
至於台灣地位未定論,雖然有其法律效果,但由於並無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主權,而中華民國長期有效且平穩的統治台灣,使其有可能以國際法的「時效原則」或「實效統治」取得台灣。而如前述,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從而使其擁有取得台灣的法源依據。
然而,「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把台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處理領土變動問題的對象。但台灣並非中國與哪個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而是台灣要建立一個國家的問題。所以台灣人民不必先去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然後才有權利主張獨立。而是與過去美國獨立相同地,台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作者林佳龍 為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助理教授,著有《解開台灣主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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