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1大紀元時報
【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陳水篇第二次羈押7月25日屆滿,北院昨日再度召開合議庭,決定陳水扁是否再度延押。與此同時,監察院舉辦第二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就「審判前重罪羈押」的適當性進行研討。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的1、2款有逃亡之虞或案情陷入晦暗,審判中有延押之限制;唯第3款涉犯重罪而只是「推定」有逃亡可能者,無限期羈押。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表示,「重罪羈押」的不適用性應該刪除,刪除後才有可能真正執行羈押防止串供、淹滅證據、逃亡,再犯的本質,保全被告有就審的機會。
羈押不是刑事制裁,是以保全程序為目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說,以重罪作為羈押單獨的理由,等於是未審先判,是違反無罪對立原則,特別是在起訴前,案子證據調查尚未明朗。其次,因羈押過久,法官要再判無罪的可能性非常小。是否陳水扁的洗錢案難以翻案,顧立雄語有保留,但就通案上來講,他說:「大部分法官審判心理都會如此。」
中興大學前校長黃東熊直言,制度再好,人為因素太重要,不適用的法官檢查官應有任用期。
第二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與會者有前監察院長錢復、內政部警政署長王卓鈞、張富美、學界、法界人士等300多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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