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4自由時報
看羈押理由 顯見法官不理性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地院認為,扁找司法先進討論、渲染病情、在看守所接見已解除委任的律師時,要求要上節目、上報紙等,都是干擾審判,有羈押必要性;律師陳松棟認為,審判獨立,若蔡守訓被干擾,就是蔡的錯,干擾審判、戕害司法,均非法定羈押要件,此裁定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律師丁榮聰說,這是為押而押,法官意氣用事、很離譜。
丁榮聰表示,辦護照並不等於逃亡,扁總不可能拿著自己護照去闖關吧!至於法官認為不押扁,他就可能干擾司法,這更離譜,貽笑大方,因這些不是法定羈押理由,但裁定書卻這麼寫,顯見法官已經很不理性。
若會受干擾 司法未免太脆弱
陳松棟指出,如果被告的行為可以干擾司法,那麼台灣的司法也太脆弱了,他說,「司法怎麼這麼沒自信」,有這麼不堪一擊嗎?
丁榮聰說,扁要律師上節目,是因為有司法不公、裁判不公平的問題讓扁有著力點,但用這樣的理由來押人,根本不合法。
扁接見被錄音成證物 恐違憲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認為,大法官一月間解釋,認定被告在看守所與律師見面時若錄音錄影違憲,內容也不能當證據,他說,扁不夠聰明,將律師解任後,在看守所與解任律師見面已屬一般接見,可被錄音錄影,然而扁要他們上節目遭錄音並當成證物,目前雖未違法,但恐有侵害隱私權之虞及違憲爭議。
陳松棟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要羈押被告,必須是被告涉犯重罪、有逃亡及滅證串供之虞的「羈押事由」,並有非予羈押顯難訴追的「必要性」,但「必要性」也要與「羈押事由」有關,而非創設其他理由來說有必要性。他表示,實在不知道「干擾司法」是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款。
陳松棟指出,除非是逃亡、串證等羈押事由,否則被告有任何動作,那也是態度的問題,如果將來被判有罪,會被法官當成量刑參考,但這不應是羈押理由。
陳志龍表示,審判中的羈押,可思考由審判庭以外的法官來認定,否則被告一經羈押,外界恐會認為,審判庭將來一定會判被告有罪,這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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