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9自由時報   如此名嘴,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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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9自由時報   

在社會橫行多年之後,許多廣播電視名嘴,最近忽然成為眾矢之的。幾個經常公然指導司法辦案的名嘴,與檢察總長有「魚翅宴」,不但廣受爭議,名嘴之間還因此鬧內訌,貽笑各方。其次,在國防部提出肅貪報告中,名嘴爆料軍中貪瀆資訊,全部摃龜,被判定為「情資要件不全或無法舉證的傳聞」;顯見前此連名嘴自稱爆料命中率「以十中一」,亦屬誑言。更令名嘴難堪的,公眾對其反感日甚,馬政府傳出有意修法規範名嘴,名嘴所面對的官司有增無已,即連檢察總長也對名嘴提起刑事誹謗自訴,創下司法首例。

名嘴風波不斷,凸顯一個簡單的道理:違反常識,不合常理,多行不義,必然自敗。名嘴始自何時,各方說法不一,但其發達,甚至氾濫,明顯是廣電媒體一九九○年代中期解禁,業者展開惡質競爭,加上十多年來政壇惡鬥變本加厲,有以致之。必須強調,廣電媒體的談話性節目,如果正派專業經營,自有其服務公眾的功能;其主持人及參與者,若掌握分際,善盡其責,也可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角色倫理 時常悖離

就本質說,廣電名嘴所從事的,是分析與評論時事或公共事務的工作。與其他新聞工作一樣,談話性節目也必須受準確及平衡兩個基本標準的檢驗。不過,台灣的名嘴現象,不但談不上準確、平衡,即連最基本的角色倫理也常悖離。

以四年前的高雄捷運「弊案」為例,某些政論節目,假「揭弊」之名,在電視攝影棚聚眾公審,經由名嘴爆料,有罪推定,未審先判,不但執政的民進黨被與「貪腐」劃上等號,從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到中央與地方行政主管,盡被抹黑為貪墨之徒。如今陳哲男等被判無罪確定者眾,名嘴顯然欠當事人及公眾一個誠摯的道歉。同樣被人格謀殺的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司法已還其南科高鐵減振案清白,至今卻無一名嘴因毀人名節而有絲毫自省或致歉。最離譜的莫過於「三一九槍擊案」,當時名嘴繪聲繪影,種種離奇密謀指控紛紛出籠,即連「奇美小護士」都成秘密人證,如今政黨再輪替經年,「真調會」成員且成法務、國防大員,「三一九」果真扁呂「自導自演」,「真相」早已大白。名嘴畫虎卵當然出自本能,可憐台灣多少閱聽眾被洗腦,隨之起鬨。

名嘴大行其道,甚至一時愚弄社會,是建立在違反常識的假設:一般觀眾都是笨蛋,名嘴無所不知。現代社會,術業有專攻,即使起愛因斯坦於地下,也不可能如台灣名嘴,無事不知,無所不能談。誠然,在網際網路的時代,資訊搜尋極其便捷,名嘴短時間內趕做功課,以通才的身分做時事分析或評論,相對較為容易。但是,一旦談話性節目成群結黨,必然流於人云亦云,或更糟糕的,以個人成見、意識形態、政治立場論事。何況,整體而言,十九世紀美國政治家班克勞(George Bancroft)早有名言:公眾比最具見識的評論家有智慧(The public is wiser than the wisest critic.)。

名嘴如果有自知之明,表現當不致有如現今之離譜。但是,由於電視台唯利是圖,談話性節目唯我獨尊,名嘴膽子乃越來越大。已逝的法國社會學者布赫迪厄(Pierre Bourdieu)一九九六年在其《論電視》書中,曾批評談話性節目,充其量只是名嘴老面孔不斷遊走各電視台的「封閉性假辯論」,或由主持人決定發言權,而由各色名嘴形式上維持平衡的「偽裝辯論」,社會大眾無以在事實真相之上做理性思辨。台灣的談話性節目,尤其政論節目,除了少數例外,明顯比布赫迪厄所批判的更惡劣。

黨同伐異 雙重標準

名嘴惡形惡狀,罄竹難書。自以為是,角色踰越是其一。有人把名嘴視為「政治藝人」,未免太小看這些電視幫派中人。實際上,名嘴常扮演偵探(雖然總是摃龜),也是「山寨版法院」法官,更屢屢充當政治鬥爭的打手與紅衛兵。前行政院長謝長廷的一段話,最為傳神:「名嘴…說你有罪,不必三審,一個晚上一個小時就定罪,說你有罪就有罪;檢察官不起訴是檢察官有問題,法官判無罪法官是暗樁」。名嘴如此厲害,有人因此把他們當成先知、領航員崇拜;有人視其為小丑、王祿仔仙;坊間還有人乾脆稱「煙腸嘴」,等同胡言亂語,以表達對名嘴的鄙夷。本質上原屬時事分析或評論者的廣電常客演變至此,凸顯其表現的光怪陸離。

黨同伐異、雙重標準也是名嘴通病。二○○五年,美國《洛杉磯時報》曾以「哈巴狗變瘋狗」,貼切地描繪從威權邁向民主過程,台灣媒體的角色丕變。不過,去年以來,台灣不少媒體又變回哈巴狗,政論名嘴亦然。箇中癥結,是由於黨國體制長年掌控媒體,近年政黨雖有輪替,媒體仍在家大業大的黨國體制軌道之中,名嘴並不例外。正因如此,有的政論節目,竟傾全力監督在野黨,彷彿阿扁現在仍當總統。同樣地,台灣在前年下半年,經濟成長率六%至七%,竟被說成「民不聊生」;如今經濟出現兩位數衰退,名嘴反而噤聲。至於高鐵被說成「廢鐵」、高捷遭與貪腐劃上等號,真正危及公共安全的台北貓纜、內湖捷運,名嘴反而冷處理。凡此種種,一言以蔽之,都以黨國體制執政與否為政論臧否標準。

面對名嘴破壞法治,製造對立仇恨,各方正思扭轉之計。政府部門傾向修法規範,但被冠上「限制言論自由」大帽子,可能龜縮。實務上,現行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談話性節目都有當事人得要求更正、答辯的明文,廣電法甚至規定對偵查、審判中的案件不得評論,且訂有罰則。然而,多年來,有司有法不行,執法不力,不啻名嘴失控的幫凶;要修法規範名嘴的同時,行政部門應確實依法行政,重拾公權力。再就民主法治說,名嘴有言論自由,但絕無毀人人格名譽的特權;公眾拒絕「煙腸嘴」,鼓勵並發起普遍由受害人控告「煙腸嘴」,請求回復名譽損害賠償,是社會促成談話性節目與名嘴回歸正常的正辦。台灣縱容「煙腸嘴」久矣,遂成脫韁野馬,甚至新聞公害;奸既已成,繼續姑息,只有釀成更大災難。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