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2自由時報
一如各方所預期,陳水扁前總統夫婦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有罪;但兩人都被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對檢方所要求的,照單全收,求處「最嚴厲的制裁」,多少令人意外。
本案被告係前任總統,一卸任即遭偵訊,且曾高舉手銬出現於媒體鏡頭之前,並連續遭到羈押至今已超過九個月,不僅深受國內外所矚目,也考驗我國的民主法治。儘管一審宣判並非定讞,本案至今出現許多廣為各界所質疑的問題,其今後的發展能否符合法治原則及國際標準,顯然必須接受檢驗;換言之,人民也正經由本案,檢驗司法。
這一案件從一開始,就程序正義來說,即出現問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明顯「先設定有罪,再找證據」,出現「你會死得很難看」的恐嚇手段,逼哭涉嫌人,甚至揚言「一定要槍斃」被告,且傳出竄改偵訊筆錄等情事。在這種情況所取得的證詞或「口供」,按法治原則,實不應有法律效力可言。其次,本案原由法官周占春審理,後因庭長會議移交法官蔡守訓承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引起諸多批評,並經提出釋憲,惟迄今超過八個月猶未經大法官釐清群疑。
同樣有爭議的是,本案發展至今,不論檢審,都以推論方式,諸如認定被告對龍潭購地案「不可能不知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加以定罪。
全案被認為程序及審判品質最有問題的,莫過於長期羈押被告。按照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所簽署,並且經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本案被告以卸任總統之尊,卻遭長期羈押,明顯違反國際公約,無怪乎連孔傑榮、家博等國際法政學者也看不下去;馬政府主政之下的台灣,說一套、做一套,這又是一個顯例。尤有甚者,近年在處理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法官明顯出現標準不一: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同樣屬於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審判過程並無羈押情事。公平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則,司法必須有如達賴喇嘛的帽子,不藍不綠;如果因人、因政治而異,司法豈有公信可言?
本案被告的人權問題,也廣受國內外關切。同樣見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本案被告,卻遭到完全相反的對待:法律程序尚未展開,媒體審判已經先行,對當事人未審先判,且極盡人格謀殺之能事。輿論審判既已如火如荼,檢察官繼之朝「有罪推定」方向辦案,加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說法仍為社會的普遍認知,本案一審難以公平審判,是連被告在內,也已接受的廣泛預期。
審檢兩方的法院內外表現,同樣無以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或明言限期結案,或於演話劇時毫不掩飾其必將被告定罪的預設立場。同樣地,法官在宣判時,教訓被告「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如此「訓詞」,既未必符合法官專業與角色,也無法增進人民對「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公信。更壞的是,昨天的判決,並未能釐清公眾普遍的疑惑:何以同樣出現假發票,馬英九可以沒事,陳水扁卻要終身監禁?
卸任總統真的因貪污而被繩之以法,原足以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境地,這同樣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它的前提是司法必須符合程序正義,且保障當事人人權,特別是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公正審判,否則即不免招致政治追殺、清算報復等質疑。
本案前總統是否有罪,如今一審已判,結果不出各方所預料,因為公眾已經看穿其間的預設立場,導致過程問題重重;此不僅與法治的基本實現頗有差距,連帶影響我國民主健全發展及國際形象。這些問題,必須在往後應有的上訴過程獲得匡正,方足以增進司法公信,真正實現法治,並降低惡劣的政治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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