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3自由時報   青年看法之二/大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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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自由時報   

作為一個憲政民主國家,其核心即為依法而治的法治(Rule of law)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的核心即以「程序正義」(過程)規範一切國家權力的運作(行政、立法、司法)而達到「實質正義」(結果)的產生。「程序正義」之作用在於國家權力運作的過程中,儘可能的排除一切「個人或政治力量的任意性」而避免「不正義結果」的產生。因為一個「不正義結果」的產生,乃等同法治的破毀,國家運作回歸由政治力量為所欲為的威權體系。而當這樣的狀況出現時,就必須由憲法的最終守護者—司法院大法官,從憲法的高度,透過違憲審查權行使所作出的解釋而予以防杜。

台灣民主化過程,已歷經多次政治力量企圖透過「不正義的程序」毀壞法治體系的前例。但在大法官解釋下—如釋字三四二號(國安三法)、四一九號(副總統兼任)、四九九號(國大延任),均以「明顯重大瑕疵」的「不正義的程序」為由而判定該立法或權力行使之結果無效,破解了政治力量妄想染指法治國原則的企圖,而將國家權力運作導回法治國正軌,同時更深化與鞏固法治國原則。

而當我們聚焦於扁案審判過程中,又再度觀察到某些政治力量的已然故技重施,索性將憲法第八條、十六條、七十八條、八十條、一七一條、一七二條、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釋字三八四號、三七一號、三九二號、四一八號、四三六號、五七二號、五九○號、六五三號等憲法規範(法官法定原則、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視為無物,企圖運用強大的政治力量推動「明顯重大瑕疵」的「不正義的程序」(違法的無限期羈押、違法的更換法定法官、違法的簽呈法官)來導出「不正義結果」—陳前總統一審無期徒刑。

面對此一政治力量瘋狂的再次「明顯重大」介入司法判決的法治國危機與憲法危機,期許大法官能夠再次就「程序正義」作出解釋,以不負作為「憲法守護者」之責任與義務。

(作者劉岫靈 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憲法與政治發展組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