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3自由時報
憲法程度很遜、很支那、很政治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這是值得台灣人紀念的一個日子。因為,這一天,台北地方法院的扁案合議庭法官向我們證明,許多的司法工作者,他們只是一群會考試善於通過國家考試的法匠:他們的憲法需要重修;他們很支那;他們很政治。
首先,憲法程度很遜這點,儘管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詞裡面提到,由於全國自副總統以下,行政首長預算中皆編制特別費,唯有總統沒有,因此國務機要費就被認為是總統的特別費。陳總統也對國務機要費持同樣見解。我們的合議庭卻可以為了對陳總統定罪而另闢蹊徑,說國務機要費不是首長特別費。
憲法由於言簡意賅,適用上絕對會有所爭議。依據憲法大法官才擁有對憲法的終極解釋權力。合議庭既非終極的憲法解釋者,又非職務相關的有權解釋機關,竟能憑一己之所好,推翻前任總統的憲法詮釋,妄自解釋國務機要費之性質。僅以此論,合議庭法官的憲法程度很遜色,應該重修憲法。
其次, 法官很支那!從違憲的扁案一審來看,法官引述中國幾千年前古籍,在判決書指出,陳總統有幸榮登大位,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於心,
當知「一人貪戾、一國作亂」之理;對照本案審判長在他審理的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也是千辛萬苦引用幾百年前中國宋朝的「公使錢」制度,再加上「大小水庫」理論,努力幫當時的馬候選人脫罪,我們不禁要說,這幾個法院判決真的有夠支那,「國學」程度百分百。政治立場道德裁判凌駕法律解釋科學,就是一整個支那特色。
最後,合議庭在判決書中從寬判定,只要是總統職權管得到的,都是總統職權。這一個解釋,真值得現任馬總統和全國憲法學界高度參考,大家也不用為總統職權吵翻天了。
因為,只要政治需要,不管你馬總統如何詮釋你的總統職位在「第二線」,根據合議庭的見解,只要能管得到,什麼事都在你的職權範圍內。職權如此寬廣,理當能夠運用的資源要來得寬廣吧?咦!偏偏就不是喔!一樣是首長私房錢的認定,用在陳水扁總統身上,就是跌破大家眼鏡,就是比身為市長的馬英九特別費的使用廣度要來得窄淺、來得不自由。
二○○九九一一,真是讓人大開眼界。就在大法官對於有高度違憲爭議的裁判遲遲不能做出解釋以平息紛爭、搶救憲政危機之際,地院合議庭法官,超越擁有最終解釋權的大法官,超越相關憲政機關如總統前總統的憲法解釋,逕自憑自身的政治好惡,做出影響攸關未來憲政發展的憲法解釋。這真是值得未來台灣人民大書特書的一天。
(作者許有為 為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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