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7自由時報
記者林慶川/特稿
李慶安涉雙重國籍一案,綠營告發她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方昨僅以普通詐欺罪嫌起訴,主因在於檢方認為李同時擁有美國國籍,其公職身分「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既然不具公務員身分,便不能以貪污論罪。
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對象,是刑法規定的「公務員」,並以此為刑罰對象,其中刑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的資格限制主要有兩種,第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第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
因為檢方認定李已經當選無效,所以不具公務員資格,自然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至於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被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鉅額罰金。
適用法條不同,除讓李慶安未來一旦被判有罪,面臨的刑期不同外,最重要的是,檢方此次認定李慶安擔任十餘年民代所領取的一億餘元薪資,屬詐欺所得,若依貪污論罪,則必須全部追繳,李若拿不出來,法院還可扣押其財產抵償,但被認定是詐欺罪,政府僅能循民事官司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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