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0自由時報
洪英花庭長批評扁案換法官審判,因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而屬違憲、無效審判,聲援並補充如下:
一、訴訟程序是否違法,是極專業化與技術性的,尤其經由媒體轉述或不夠專業的名嘴報導,經常嚴重誤導國人法律觀念,故由洪法官勇於本於法律確性與良知,為捍衛程序正義而發聲,且其所採違憲、無效判決見解,應屬正確的價值判斷,應予聲援!
二、洪法官基於其職務,而未對蔡守訓法官審判庭批判而應予補充的觀念如下:
(一)審判並不是法官「實現其個人倫理價值」或「引據古文經典」的「文學創作」場合,是精準「適用法律」而讓受裁判者信服的戰場。
(二)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犯,仍應堅守「程序正義」的底限,因為,「程序的公正」是否確保,是任何一個可能面臨審判的人,所共同面臨的,而不是只針對任何個人。
(三)因此,如果法官堅信扁案涉案者均係有罪,應堅守的:是透過法定的證據方法、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以及公正的法院組織,讓受審判的對象接到有罪判決後,無話可說;因為,法院是在保障了被告基本辯護權下的判決。
(四)然而,幾乎所有的法律系學生所受到的訓練,都是:刑事訴訟法堅守的價值,並非「毋縱」,它正確的目的是「毋枉」;而刑法的目的,並非「應報」,而是「預防」。捨「程序的正義」,而用高標倫理價值涉入司法個案的判斷,而在量刑上判處極刑,似已失去了法律基本價值。尤其是陳鎮慧的免刑判決,仍是有罪判決,與馬永成、林德訓所犯法條均同,一者有罪而免刑,一者分別判處二十年、十六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極端差距,無法令人信服。
(五)比較能確保被告程序正義、也較能使人民信服的審判,此一審判庭似宜拒絕承審本案的併案,或裁定停止審判程序聲請釋憲,或迴避本案的審理。
(六)對於無限期羈押的「重罪羈押」,嚴重違反人權及無罪推定原則,有高度的違憲疑義;在法院已為判決後但未確定前,建議法院捨棄「合法的」但是缺乏「合目的性」的無限期延押,以求堅守程序正義的底限。
(作者陳保源 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高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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