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0自由時報
近日在媒體報導下,原已沉寂一陣子的孫道存欠稅案又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承辦此案的行政執行處也在輿論及民代壓力下,宣稱若孫道存不提出具體清償計畫,將予以管收。
筆者曾任職台南及彰化行政執行處擔任行政執行官,任職五年多期間也聲請管收過十餘人,深知管收之手段,確實有利案件徵起。但管收係將聲請對象經法院裁定許可後,送至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拘禁,很類似於刑事羈押,所以對人身自由的侵害也非常的大,應該謹慎為之。
尤其關於管收要件及程序(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參照),於法律適用上均應從嚴。因為民眾欠稅案,有時是因稅捐機關的錯誤所造成,並非真的欠稅。而目前法定的管收要件也過於抽象,例如「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執法者適用彈性太大,容易造成濫用。
孫道存的行為固然可惡,但應否管收,還是應該回歸法律面討論。法律不是為一人而設,更不應為一人而廢。如果符合管收要件,行政執行處早該聲請管收。如果不符合,又怎能媒體一批評,就要予以管收?或許現在管收孫道存,因民氣可用,事後不會受到太多檢討。但如果國家公權力挾民氣,即可不嚴謹適用法律規定,那長遠而言,對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恐非好事。
今日,國家公權力對人人喊打對象下手,或許大快人心。但對於公權力,如果不用同一標準嚴格限制其行使,難保國家公權力將來不會像脫韁野馬般,濫用於無辜的老百姓,並成為極權者掌控人民之工具,不得不慎,所謂「法治」不正是如此。
管收制度絕對有存在之價值,但應謹慎採用。該檢討的反而是管收的效果。依現行法規定,管收一次最長三個月,最多二次,也就是最長管收期間為六個月。對孫道存這種過慣好日子的人,管收六個月會是很大的折磨,或許很有效果;但對於一些滑頭的欠稅者,六個月根本不算什麼,立法者應考慮將管收的最長期限延長為至少一年,始足生威嚇之效果。但管收手段的採取,絕對要謹慎為之,以免無辜百姓受害。
(作者簡祥紋 為執業律師,曾任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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