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5自由時報
高院裁定陳水扁的繼續羈押,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這個相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最高法院終於有機會可以表示法律見解了,陳水扁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是有權加以羈押,但最重要的是,是不是符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
所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意思就是說,如果不羈押,很難進行犯罪的偵查起訴或者審理判決或者刑的執行,陳水扁的案件已經偵查起訴,應該沒有追訴的問題,而且一審已經宣判無期徒刑,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就算被告不到庭,還是可以直接審理判決,應該也沒有難以審判的問題,重點就是執行。
刑分為自由刑跟財產刑,難以執行自由刑的狀況就是被告逃亡,難以執行財產刑的狀況就是被告隱匿財產,陳水扁的案件眾所矚目,陳水扁的樣貌,眾所皆知,要防止陳水扁逃亡的方法也很多,如果單以逃亡的理由繼續羈押難以服人。再來就是財產刑的執行,法院職司審判被告是不是隱匿財產,不在審判的範圍,而且如果單純這個理由,其實還是可以用保證金的方式替代羈押,就可以順利進行財產刑的執行,羈押並不是最後手段。高院新聞所宣示的理由,對於人權的保障實有欠缺,不過這案件的羈押,最高法院終於可以表示意見了,針對這樣的狀況,最高法院實在應該做出統一的見解。清楚的說明一下,什麼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以及在各個審級時,法院裁定羈押時,應該斟酌的狀況。
(作者周武榮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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