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1自由時報
〔記者王俊忠、侯承旭、曾韋禎/綜合報導〕台南市前副市長許陽明因特別費案被起訴,案子審理兩年多,昨下午台南地院判決無罪。許表示,傷害已造成,雖獲判無罪,仍深表遺憾。
檢方起訴時,指控許涉以一百三十張私人消費發票,核銷需原始憑證的副市長半數特別費,圖利自己三十一萬餘元。案經南院審理,合議庭法官認定許陽明「無公務員貪污詐欺取財的主觀犯意」,檢方舉證也無法證明許有主觀犯意,因此判許無罪。
同案被依貪污罪起訴的許陽明隨扈黃紋崇、秘書王筱方,南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說,黃、王觸犯偽造文書罪,但兩人是為幫長官核銷特別費,才把個人消費發票拿出來報銷,其情可憫恕,適用減免刑條款,判兩人免刑。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說,檢方將待收受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許陽明指出,過去對他的種種攻擊,現都證明是子虛烏有,顯見過去檢方急於起訴,完全不理會當事人的陳述,讓他不斷遭受抹黑與傷害,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雖法官還他一個清白,仍對此過程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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