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8自由時報
扁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訴願、美屬派告美,兩案都被駁回。他們的共同訴求是,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寫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而和約第二條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沒說給誰,所以到今天台灣仍為盟軍佔領,是「主要佔領國」美國的軍事佔領地。
但約文第二十三條的目的,在賦予美國控制日本必須和蔣而非毛簽「中日和約」,而非在使台灣成為美軍佔領地。且「主要佔領國」不止美國一國,而除此之外還有「主要交戰國」為美英蘇中、「主要受降國」等。檔案顯示,日本放棄的台灣的前途,舊金山和約草約原規定由「主要交戰國」決定(不是由「主要佔領國」決定),若一年內這四國無共識,則由聯合國大會表決,台灣為美國的軍事佔領地的錯誤明顯可見。
而決定台灣前途的規則訂定之後,美國私下做「民調」才發現,中國大力宣傳開羅宣言決定台灣歸中國,而絕大多數的會員國相信,若貿然表決,台灣一定變成中國的,所以改由聯合國憲章決定,其第七十七及七十六兩條明定,日本放棄的台灣,其前途託管自治而獨立,白紙黑字寫於舊金山和約的前言,排除了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的佔領地,不是美國或其他國家的。扁若要告,找聯合國的適當單位去告才漂亮。
(作者沈建德 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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