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3自由時報   庶民經濟顧溫飽 庶民司法護尊嚴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91013自由時報   

近來,台灣社會聞「詐」色變,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但檢警因應「人頭戶」的偵辦,不僅違背現行法律規範,並凸顯人權意識的弱智。近來,行政院推動「庶民經濟」指標反映人民景氣感受,同樣的,人頭戶問題雖屬「微罪輕案」,但偵查能否落實「無罪推定」,影響一般人民司法觀感,並檢驗政府維護人權的重要指標。

無罪推定原則,於「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均有明文,應是民主國家刑事制度的基本建制,也是現代社會呼應思潮重要標記。換言之,即使受到檢警追訴之犯嫌、被告,若未經法律程序證明有罪,非有正當理由應同「無罪之人」權利保障,並同享「一般國民」之尊重。其中,避免檢警機關濫用、誤用「強制手段」,並要求承擔被告有罪之「舉證責任」,更是落實「無罪推定」的關鍵機制。

我國刑訴法第二二八條: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惟現今檢警處理詐騙案件,對於被冒用證件辦理金融業務者,總是績效掛帥「見獵心喜」,寧可錯殺也不願錯放。無分案件情節係屬「被害」或「加害」,隨即恣意傳訊、通知到案。無辜當事人亦畏於「抗傳即拘」的心理負擔,雖「事不關己」無所辯駁,仍須強顏歡笑、勉力周旋。

再者,刑訴第一六一條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可是,司法實務遇有前項冒用事實,則慣用舉證責任「倒置」手法,要求到案者必須說明案情,並認為保持緘默形同心虛默認。然而,如同法諺:「舉證所在,敗訴所在」,相對檢警機關擁有國家公權、預算支援等,於「資訊不對稱」且無律師陪同的偵訊密室,實難期待當事人得以合理證明自己並未參與犯罪。因此,往往於檢警聲押、起訴等籌碼運用下,勉勉強強、不甘不願「認罪」、「自白」,或以換取緩起訴或從輕求刑等國家「善意」、「恩典」。

「無罪推定」的機制運用,乃強調「即使錯放十名犯人,也不能誤罰一名無辜」,以彰顯法治國家的雍容大度,展現追訴犯罪的專業與自信。更要者,檢警違反「無罪推定」、「罪疑為輕」,未能舉證人頭戶「知悉」詐騙犯行,即推定論斷「幫助」詐欺刑責,將彷如中古社會「嫌疑刑」復辟。並且,聲押、起訴等偵查職權濫用,如同白色恐怖「押人取供」,影響政府國際觀瞻更甚「庶民經濟」,不可不慎。

(作者林裕順 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