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8自由時報   規定合憲 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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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8自由時報   

大法官沒說的:台北地院「五人」審核小組違法,將大案併至小案,恣意變更承辦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第六六五號解釋終於在民間社團揚言對大法官提告前「趕緊」出爐了,該號解釋肯認法定法官原則是法治國家應依循的憲法原則,我國亦不例外,此點固值得鼓勵,但大法官在解釋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是合憲之餘,卻忽略了扁案當初由承審法官周占春手中併案至蔡守訓法官時,台北地院所組成的審核小組並不合法,而逕行決議將扁案併案給蔡守訓法官。蔡守訓法官根本無權審理扁案,其法院組織不合法,所作判決更是違法判決,因此,扁案應由第二審法院撤銷台北地院的違法判決,重新審理。

依據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的規定,當初周占春法官提出併案的要求,簽請審核小組決議時,台北地院即應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審核小組,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然而,台北地院當初在決定扁案是否要併案時,在明知刑事庭總計有十八位庭長,而應由該十八位庭長組成審核小組決議的情況下,卻排除其中十三位庭長,僅有五位庭長組成審核小組,作成併案決議。對於台北地院公然違反分案要點第四十三點規定,不但讓人懷疑以私相授受的方式決定併案的法官,其併案決議更明顯違反大法官第六六五號解釋所強調當事人應受獨立、公平司法審判的原則。

台北地院在處理扁案併案的過程,除前述審核小組的組織違法外,併案程序同時亦違反「專庭不併普通庭」、「大案不併小案」的原則。扁案起訴所涉及的包括重大金融案件,而由金融專庭法官周占春依公開抽籤方式負責審理,反觀蔡守訓法官只是普通刑事庭法官,負責審理馬永成及林德訓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部分。再者,依照檢察官起訴陳前總統所涉犯罪事實,相較於前案即蔡法官所審理的國務機要費案部分,周法官所審理的扁案顯然是大案,無庸置疑。觀察台北地院處理扁案併案的程序,不但審核小組的組織違法,更一反常規將扁案併至普通庭及負責審理小案的蔡守訓法官手中,恣意變更承辦法官,實已嚴重侵犯陳前總統的司法人權。

雖然大法官第六六五號解釋認為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是合憲的法規範,但基於上述二點理由,台北地院的併案決定是一違法的決議,是一違憲的結果。蔡守訓法官審理扁案既不合法,其所作判決是違法判決,應由第二審法院撤銷該違法判決,而大法官解釋未能對此一併作說明,陳前總統的司法人權無從獲得實質的救濟,此點不免有遺珠之憾。

(作者陳其邁 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