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9自由時報
陳水扁堅持他控告美國政府是正確的,因為這樣既可以否定中華民國,也可以透過國際法釐清台灣主權、定位的相關議題。
如果目的真如他說的,那麼他控告美國政府既沒有必要,甚至是錯了。
首先,台美斷交後,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招牌被拆下來,改名北美事務協調會;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撤銷,改為在台協會,美國政府早就清清楚楚地否定中華民國了,告美國是多此一舉。
其次,陳水扁以美國對台佔領軍政府代理人立場提告,目的在於否定中華民國對台灣法理主權,但副作用很大,因為這是站在台灣屬於美國暫管的立場(或盟軍),等於否定現在大家普遍接受的台灣事實主權獨立、屬於台灣人民的立場,既違背台獨黨綱,更形同弱化法理台獨的既有條件,完全不符台灣人民的利益。
第三,陳水扁強調提告可以試探或凸顯台灣地位未定論。這也是多此一舉,因除了時日已久的舊金山和約和台日和約都是未定論的精神,更重要的是未定論有三個依據,一、美、日、加等重要國家和中國的建交公報都未「承認」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另一面又和台灣斷交;二、美國台灣關係法雖規定凡美國法律條約涉及政府承認的都不包括台灣,但美國法律條約凡指稱國家、政府的卻都適用於台灣;三、前年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宣稱依據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屬於中國,結果吳釗燮向美強烈反應,美國馬上要求潘基文更正。
因此,儘管馬英九強烈否定國際上還有未定論,但前一段所提到的一切各國文件、做法已經充分證明現在國際上仍然採地位未定論立場,這立場各國避免明講,但日本駐台代表仍然洩了底。值得注意的是一九七○年代前,各國未定論是明講的,而美、法等國還強烈希望台灣透過公投,獨立脫離未定地位,但現在各國未定論是做而不講,甚至拒講,同時各國強調「台海維持現狀、不統、不獨」,更是反對台灣脫離未定地位的意思。也因此陳水扁認為要用提告證明地位未定固屬多此一舉,認為未定,台灣公投便可獲各國支持也不切實際。這並不表示台灣追求國際法上的法理獨立就此沒有空間,一九九四年美柯林頓恢復美台雙方官署互訪,AIT重獲領事權,就是突破台灣關係法把雙方關係嚴格限定在純民間關係的做法而出現「準官方關係」的色彩。只是這樣關係突破需要台灣小心經營,努力修好外交關係,而不是在對外關係上橫衝直撞。
(作者林濁水 為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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