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自由時報
釋字第六六五號嚴重斲傷審判獨立,身為司法人,表達沈痛。
一、「訴訟經濟」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解釋文以扁案換法官,類推刑訴法第六條合併審判符合訴訟經濟利益之意旨,並未違憲。惟「法定法官的權利不可被剝奪」,為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十六條所交叉維護的基本權,是人民訴訟權的最高價值,合併審判欲換取的訴訟經濟利益,豈可凌駕「法定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楬櫫「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被告原享有之憲法上權利。」明指不能以訴訟經濟為由剝奪被告其他權利。大法官昧於「訴訟經濟」與「法定法官」之權衡,並與釋字第五八二號逆道而行。
二、「魔鬼」附身「分案要點」—侵蝕審判獨立。
北院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正如李震山大法官所提「魔鬼往往就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又審核小組為行政編制,據此更換「法定法官」,用簽呈取代裁定,被告無救濟途徑;也無表達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同此意見)。不但不能杜絕恣意變更法官,更賦予「魔鬼」可乘之機。上開要點為侵蝕「審判獨立」之首謀。
三、解釋文欠缺「憲法第八十條」,令人不解?
解釋理由書既肯認我國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是保障個案獲得公正審判的第一把鑰匙。審判獨立是法治國不能崩解的司法防線,人民訴訟權的實現與法定法官唇齒相依,審判獨立與人民訴訟權,縱橫座標交叉貫串著審判之靈魂即「法定法官」,失去祂,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之運轉與實踐,將臨崩解。「審判獨立」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不容侵越的司法天平,解釋文略此不引,令人不解?
四、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
堅實的程序正義,才能建構司法正義華夏。第六六五號多數意見的前提,協商併辦不成,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謝秘書長在記者會聲明未被強迫交出,惟「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成羅生門」法官已有指陳,法界沸沸揚揚,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呼籲司法院立刻啟動真相調查!公法學者專家及有志之士一起捍衛審判獨立!
(作者洪英花 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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