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自由時報
三十一歲失業男子難耐飢餓,偷了寺廟許願池硬幣八十元,被法官以加重竊盜罪判刑七個月,平均偷一元要坐二天半的牢。
這則新聞有兩個觀點值得深思,其一,電子媒體把此事當趣聞播報,不去探討為什麼一個三十一歲的壯男,會淪落到需要偷小錢才能填飽肚子?法官以被告手持湯匙和烤肉夾,認定是「客觀上對生命及身體產生威脅危害的凶器」,課以「加重竊盜罪」,重判七月有期徒刑,認事用法是否有矯枉過正之嫌?
其二,立法或執法,都不能違背比例原則,孫道存欠稅三億,廣義上也可以解釋為「竊取公眾財物」,但他卻可以逍遙過日子好幾年,直到輿論沸騰,立即還款一億元,並且提早繳付分期款二千五百萬元,表示他的財力遊刃有餘,更凸顯欠稅的惡性,法律卻好幾年拿他無可奈何,還要為他另立禁奢條款修法。
這種小咖重判,大咖不辦的現象,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許多欠稅大戶、超貸大戶,財政部連名字都不敢公布,因為這些人有可能也是獻金大戶,政治介入司法的痕跡,昭昭可見。
對照以上兩人的境遇,印證了「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似乎在暗示正義向有錢的一邊傾斜。更進一步思索,會發現並不是我們的法律不夠完備,而是執行上有了偏差,這兩個案例剛好提供了法治的反面教材,執法如果不能如秤,訂再多的法條也是枉然。
(作者程風 為基金會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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