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0蓬萊島雜誌  特偵組濫權起訴罪証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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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0蓬萊島雜誌 

〈扁辦聲音〉/陳淞山

去年9月特偵組起訴的陳前總統被控貪汙外交零用金案,經台北地院8個多月的審理,終於判決無罪,判決理由中以嚴厲用字批評特偵組檢察官根本無法証明陳前總統A外交機密費的錢匯給兒子留學,卻僅憑臆測就起訴,起訴書「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前後矛盾、立論失據」,該案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在於審酌「外交機密費」、「禮品交際費」等元首出訪零用金,過去含有特別費特質,以免動輒因核銷單據而喪失彈性,影響外交工作,根據外交部當時規定,相關費用-經領據核銷,即視同因公支用完畢,全權授與總統使用,不問實際支出情形,難以証明陳前總統侵占公款。

台北地院這份「遲來的正義」判決書,其實已經著實地打了特偵組狠狠的一巴掌,濫權起訴、政治性辦案的非法行徑更令人不齒!這些所謂「檢察官中的菁英」竟然會迎合主政者的欲加之罪與T台政治名嘴的捕風捉影做出如此荒謬的濫權起訴卸任元首,那麼我們又如何能期待一般的檢察官在偵辦普通案件時,不會如此草率且濫權違法去對付一般的平民百姓呢?幸好,本案剛好遇到一些頭腦清楚又明察秋毫的有正義感法官,在不畏懼上位者的政治壓力與某些別有用心傳媒的「指導性辦案」下,終於案情水落石出、真相大白,還了陳前總統洗刷冤屈的政治公道!

其實,從本案的判決理由正可以衍伸出對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的反思,國務機要費難道不是總統的特別費嗎?事實上,全國首長的特別費就是根據當年的國務機要費來編列的,國務機要費的前身在預算科目上曾經明列為特別費,以及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正式書面意見,國務機要費的確具有特別費的性質。因此,在李前總統時代的蘇志誠都站上法院作證說只有簽名即可領出,並不需要核銷過程或單據做為憑證,如今卻因為法令規定(目前還是一個效力有疑問的內部規程)改了,導致必須以單據核銷,所以,總統辦公室只好到處蒐集發票,造成發票與支出事實不符的問題,但縱使如此,這也應該只是一個行政程序有無瑕疵或行政疏失的責任問題,絕非涉及刑事責任的犯罪問題,除非能夠證明這些國務機要費有「非因公支出」進到任何私人的口袋裡頭。

在本案判決理由中述及:「元首外交款具特別費性質,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用盡,雖然吳淑珍對匯給兒子的美金來源交代不清,但檢察官不能任意將扁家來源可疑的美金,任意拼湊,以臆測方式推論扁貪污外交機密費。」倘若國務機要費是特別費,其中又有數10筆犒賞有功工作同仁及其他公務經費使用的因公支出,總額度超過國務機要費的預算經費,沒有任何一毛錢流入陳前總統及其家人的口袋裡,那麼陳前總統又如何能被指控「污」了國務機要費呢?其道理根本再清楚不過了!差別的只是陳前總統碰到了不同的法官審判,所以,命運也因此大不同罷了!

特偵組的任意拼湊、立論失據與臆測起訴,不僅是在外交零用金案露出了「馬腳」,在其他包括扁家國務機要費案、金改弊案等案件中也處處可見,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罪證確鑿的「污點」,法律人的司法正義良知真的被政治的黑手玷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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